立法會十六題:售賣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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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收到不少關於在互聯網上非法售賣寵物的投訴。按現行法例,在互聯網上售賣寵物的人士須受《公眾壎矷]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B)的規管。此外,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已於本年二月起實施動物售賣商牌照的附加條件,規定寵物店只可售賣從認可來源取得的狗隻。漁護署並表示會加強巡查持牌寵物店,以查核寵物店和寵物繁殖者遵守規定的情況。動物售賣商如被發現違反牌照條件,可被罰款或吊銷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本年的上半年度,當局接獲在互聯網上非法售賣寵物的投訴數目,當中提出檢控的數目為何;

(二)在動物售賣商牌照附加條件實施前六個月及實施後至今:

(i)漁護署每月巡查持牌寵物店的次數分別為何;

(ii)有否動物售賣商違反發牌條件;及

(iii)遭檢控的動物售賣商的數目,當中分別有多少名被判罰款及吊銷牌照為何;及

(三)有否檢討實施上述附加條件的成效;若有,詳情為何;會否考慮盡快將該等附加條件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其他種類的寵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香港法例第139B章《公眾壎矷]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任何出售動物或提供動物出售的人士,均須領取動物售賣商牌照,惟將自己飼養的寵物或其後代出售,則可獲豁免。

  為了加強控制供出售狗隻的來源,以保障公眾壎秅帡坁姿盓Q,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經諮詢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壎籵が委員會(事務委員會)後,於今年二月一日起實施動物售賣商牌照的附加條件,規定寵物店只可售賣從認可來源取得的狗隻,認可來源指合法輸入本港,以及來自持牌狗隻繁殖者、其他持牌寵物店和真正私人狗主的狗隻。

  問題的三部分回覆如下:

(一)二○一○年上半年向漁護署投訴懷疑有人於網上非法售賣動物的個案共有11宗,漁護署已就各宗投訴進行深入調查。由於漁護署未發現有證據顯示這些個案涉及商業活動,因此沒有提出檢控。

(二)自動物售賣商牌照的附加條件生效以來,漁護署一直密切監察來源登記制度的實施情況,平均維持每月巡查各持牌寵物店一次。漁護署會因應實際的需要,例如寵物店的數目、市民及寵物店主對新措施的理解程度等,不時檢討巡查次數。

  自動物售賣商牌照的附加條件實施至今,共有兩宗個案涉嫌違反寵物店的發牌條件,檢控程序在進行中。

(三)政府當局於二○○九年十二月向事務委員會提交的 《動物售賣商牌照引入附加條件》文件已闡明,漁護署會在實施新規定一年後檢討成效。

  這次為售賣狗隻而引入來源登記制度,主要目的是針對來歷不明的狗隻可能帶來的疾病風險,特別是狂犬病。一般來說,相對於其他類別的動物,狗隻較多與人類和其他動物接觸,所以傳播疾病的機會亦較大。因此,實有必要對狗隻的售賣訂定較嚴格的規限。

  漁護署會按實際情況及需要不時檢討各類動物售賣商的牌照條件。例如,為了防範禽流感,漁護署在二○○七年六月曾修訂雀鳥售賣商的牌照條件,要求所有動物售賣商出售的雀鳥,必須來自合法來源。



2010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