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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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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條例》),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40,000元。

  昇煌有限公司經營Jubilee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九月至二○○九年五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被裁定九項控罪罪名成立,首兩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500元,其餘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5,000元,合共罰款港幣40,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亦代四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4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Virtus Asia Limited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8,271.0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199元。



2010年6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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