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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中區政府合署新翼會議廳舉行的政制改革方案記者會上就「新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辦法」的發言全文:
各位:
我現在會進一步解釋,為何經過詳細研究後,特區政府認為涉及新增五個議席的「新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辦法」(亦即行政長官剛才提及的調節方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的決定。
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
根據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就2012年立法會選舉而言,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不過,在這和其他條件的大前提下,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並沒有就功能界別議員怎樣產生規定任何方法,所以有關功能界別議員產生辦法的細節都可交由本地立法的層面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二去處理。
一直以來,根據《基本法》附件二,各個功能界別的劃分、議員名額的分配以及選舉辦法,都可以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並經過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
新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辦法
行政長官剛才就「新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辦法」作了簡介,現在讓我再向大家指出政府在考慮這個辦法中的一些重要因素:
(1) 首先,參選人本身必須是民選的區議會議員。
(2) 第二,參選人必須獲得民選區議員提名才可參選。
(3) 第三,參選人是由無權在其他功能界別投票的登記選民透過一人一票選出。(換言之,選民基礎約三百二十萬,即是三百四十三萬總登記選民減除二十三萬其他功能界別選民而計算出來。)
「新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不是地區直選
我想指出,這新選舉辦法並非直選。參選人只限於由民選區議員提名的民選區議員,而並非三百四十三萬地區直選登記選民中的中國公民任何一位都可以參選。
第二,這個(新)選舉辦法並非地區直選,因為由這個選舉辦法選出的議員並非「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這是因為並非所有三百四十三萬地區直選的登記選民都可以投票,有權在這新選舉辦法中投票的,限於無權在其他功能界別投票的登記選民。
區議會作為一個功能界別
長久以來,就立法會選舉而言,區議會都是「功能界別」其中之一,本屆立法會30席功能界別議席中其中一席就是由區議會產生。
根據立法會條例(542章)第20(1)(zb)段,區議會是一個功能界別。
區議會的功能在於向政府提供地區行政方面的意見以及推動地區發展,其具體功能顯而易見,有別於由地區直選產生的議員。
擴大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並不會改變區議會作為功能界別的性質。
「新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產生的五位立法會議員仍然代表區議會
每一位透過這個「新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辦法」進入立法會的議員,都是由功能界別產生的議員,他/她仍是立法會中區議會的代表。
此外,如果進一步反覆從候選人資格、提名方法和選民基礎三方面去分析「新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辦法」,就更加清晰看到它仍然是功能界別選舉,而非地區直選。
候選人資格
首先,就候選人資格而言,新選舉辦法(「新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辦法」)的候選人本身必須是民選區議員,這跟地區直選中任何一位登記選民中的中國公民都可被提名為候選人的情況截然不同。
提名方法
第二方面是提名方法,在這新選舉辦法下,只有民選區議員有權參與提名立法會中新區議會功能界別的候選人,這跟地區直選中任何一位登記選民都有權提名的情況截然不同。
選民基礎
第三方面是選民基礎,在這新選舉辦法下,只有那些無權在其他功能界別投票的登記選民才有權在新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這跟地區直選中所有登記選民都有權投票的情況並不相同。
一切都可以透過本地立法落實
為落實這個選舉辦法而必須進行的改動,都是涉及功能界別的劃分,議員名額的分配和選舉辦法等事宜,全部都可以透過本地立法而達致。
向普選邁進
此外,「新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辦法」符合循序漸進的原則。選舉制度不斷發展,現在我們正朝�荋馭鼣戽蛌漸媦迠i發。很明顯,擴大選民基礎是這個進程中相當重要的一環。
「新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辦法」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它提供了一個有用的方法循序漸進地達致普選,我呼籲各位立法會議員支持這個辦法,給香港一個機會,在政制發展上踏出重要的一步。
完
2010年6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