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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提交《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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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十八日)在憲報刊登《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草案》,建議成立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作為規管電訊和廣播業的單一規管機構。條例草案將於六月三十日提交立法會。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說:「科技發展一日千里,電訊與廣播業匯流情況不斷出現。香港有需要全面檢討現行的規管制度,以有效迎接這些改變帶來的挑戰。作為檢討的第一步,我們建議重組規管體制安排,將目前兩個規管機構(即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和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的職能合併。」

  根據條例草案,通訊局將執行現行《廣播條例》、《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條例名稱將作更改)、《電訊條例》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廣管局及電訊局長的現有法定權力和職能,將轉移給通訊局。

  通訊局會採用委員會架構,由不少於五名亦不多於十名非官方成員(包括一名非官方主席)、一名公職人員和通訊事務總監(總監為當然成員)組成。除通訊事務總監外,其他成員全部由行政長官委任。

  發言人說:「我們原建議通訊局只有五名非官方成員。因應公眾諮詢所收到的意見,我們現建議增加靈活性,容許增加非官方成員的數目。」

  根據政府的建議,通訊局的行政機構,由電訊管理局與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轄下的廣播事務管理科合併而成。該行政機構取名「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屬政府部門,並將以營運基金形式運作。部門首長為通訊事務總監。經檢討後,政府亦建議解散影視處,並將其屬於管制淫褻及不雅物品、電影檢查及報刊註冊有關的職能,轉移至通訊辦,為此,政府會開設新的一般收入總目。影視處發出娛樂牌照的職能,會交由民政事務總署負責。

  發言人說:「我們會在通訊局成立後,全面檢討現時的規管制度,以更新和理順現行的《電訊條例》及《廣播條例》。」



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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