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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將受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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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一般規例》)和《廢物處置(醫療廢物處置的收費)規例》今日(六月十八日)與《2010年〈200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一同刊登憲報。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說:「為保障公眾健康,政府將會實施醫療廢物管制計劃(管制計劃),確保醫療廢物得以環保和安全的方式處理及處置。」

  根據管制計劃,醫療廢物產生者(例如醫院和診所)將須聘用持牌廢物收集商收集和運送醫療廢物到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置。

  發言人說:「兩條規例將載有管制計劃詳細的規管要求和處置醫療廢物的收費。此外,兩套工作守則亦於今日發出,為醫療廢物產生者和收集商就醫療廢物的處理和管理提供指引。」

  待立法會相關程序完成後,《一般規例》中的發牌條文將會於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這可讓醫療廢物收集商和處理設施經營者於管制計劃於二○一一年初實施前取得相關的牌照。

  相關的規管要求和兩套工作守則已經上載環保署網頁: www.epd.gov.hk/epd/clinicalwaste/ 。



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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