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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六月十八日)刊憲,賦權香港法院在承認外地的離婚判令時,處理有關附屬濟助的事宜。
條例草案旨在賦權予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就婚姻藉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而遭解除或廢止的前任配偶,或藉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而合法分居的前任配偶,作出經濟濟助命令。
根據現行法例,儘管訴訟一方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已取得離婚判令,也不可以向香港法院提出經濟濟助申請。如該方根據外國法院命令,未獲得經濟給養或所獲經濟給養不足,便可能會陷於困境。
條例草案建議,假如獲香港以外法院准予終止有關婚姻,則婚姻的任何一方可申請經濟濟助命令,除非該一方已再婚,則作別論。
條例草案亦規定婚姻的一方提出經濟濟助申請前,必須取得法庭的許可。除非法庭認為有充分理由提出經濟濟助命令申請,否則不得批予許可。
根據條例草案,法庭考慮經濟濟助申請的司法管轄權依據,應與法庭對香港離婚法律程序所具有的司法管轄權類似,即在提出許可申請當日,又或在外地離婚判令、廢止婚姻判令或合法分居生效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或慣常居於香港或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法庭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以決定由香港的法庭作出經濟濟助命令是否適當。
條例草案賦權法庭在批給許可、且信納有關命令是適當後,便可作出關於經濟給養及財產調整的命令。
條例草案亦載有防止逃避責任的條文,以處理有關的財產處置及交易,而該處置及交易是意圖令經濟濟助申請失敗、阻止有關申請、削減經濟濟助的款額、或對經濟濟助令的執行有任何形式的妨礙。
律政司發言人說:「政府在草擬條例草案時,已就有關內容作廣泛諮詢。」
發言人說:「政府已徵詢過法律專業團體,包括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家庭法律協會和司法機構,並已充分考慮其他有關機構的意見。」
條例案將於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完
2010年6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