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兩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分別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條例》)485章第43E(1)條,今日(六月十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3,000元。
被告李月芳,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被告吳浩輝,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7,000元。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分別於二○○九年十月八日及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兩名被告人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一名高級人員及四名僱主因違反《條例》(第485章),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69,000元。
威運香港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4562286)的高級人員陳海林,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八月至十二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5,000元,合共罰款港幣25,000元。
威運香港有限公司同時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八月至十二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5,000元,合共罰款港幣25,000元。
愛花屋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21659236),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
愛花屋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十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二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36,000元。
陳六記飯店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7406568)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七月至九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罰款港幣6,000元。
Global Mag & Press (HK) Limited(商業登記號碼:32100820)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四月至二○○九年九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兩名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十項控罪,合共罰款港幣71,000元。
積金局今日亦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177,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泛煬物流(環球)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十七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77,013.8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為港幣930元。
完
2010年6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