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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呼籲僱主勿非法僱用兒童及青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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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暑假將至,勞工處提醒僱主僱用十八歲以下僱員時必須遵守《僱用兒童規例》及《僱用青年(工業)規例》的規定。

  勞工處發言人指出:「除非事前獲得勞工處處長的批准,任何人士不得僱用未滿十三歲的兒童工作。至於十三歲及十四歲的兒童,雖然他們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工作,惟他們的僱用條件是受《僱用兒童規例》規管,其中包括兒童的父母須向準僱主書面同意兒童就業;以及出示兒童修畢中三課程的證明書或兒童的有效在學證明書等。」

  發言人續說:「年滿十五歲或以上的人士,一般可受僱在非工業機構或工業經營內工作,但未滿十八歲的人士在工業經營工作,他們的工作條件則會受到《僱用青年(工業)規例》規管。」

  勞工處發言人強調:「任何人士違反有關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在二○一○年一月至五月,有一名僱主因觸犯有關規定而被法庭定罪。」

  發言人表示,鑑於過往在暑假期間曾發現有書店非法僱用兒童協助銷售書本,以及有兒童在街上派發宣傳單張,勞工處今年在暑假期間會繼續加強巡查,特別是書店聚集的地點,以阻嚇違法行為。

  有關規例的規定,請參考附表。市民亦可瀏覽上載在勞工處網頁(網址: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tent2_2.htm)的「僱用兒童規例簡明指南」及「僱用青年(工業)規例簡明指南」,或致電查詢熱線2717 1771查詢。



2010年6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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