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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前旅遊事務專員停止政府職務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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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鳳英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前旅遊事務專員(前專員)於去年十二月辭職後,公務員事務局在加入一年內不得參與會議展覽中心(會展)的擴建工作等條件後,旋即批准她在本年四月出任為香港貿易發展局(貿發局)副總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限制前專員在一年內不得參與會展擴建工作的措施的詳情為何;採取該措施的原因為何;政府有否就其離職後的就業申請施加其他限制,以及該等限制的詳情為何;

(二)政府有否任何措施,確保在一年限制期屆滿後,前專員不會在貿發局參與或從事與她過往在政府的服務有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工作,以免公眾有負面看法,令政府尷尬和令公務員的形象受損;若有,該等措施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有報道指出,前專員因要盡早履新而放棄放取其在政府服務時累積的部分有薪假期,貿發局需在金錢上向她作出補償,政府是否知悉該筆補償金的金額為何、屬何種性質的開支,以及是否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撥款支付?

答覆:

  一般而言,就每宗首長級公務員在停止政府職務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審批當局會考慮有關工作與申請人在離開政府前三至六年所從事的工作會否引起實際、潛在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如申請人擬從事的外間工作會引起實際利益衝突,有關申請會被拒絕。如申請人擬從事的外間工作與其在離開政府前的工作沒有實際利益衝突,但可能引起潛在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當局會視乎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批准有關申請。如當局決定批准有關申請,當局除施加基本工作限制(註一),亦會視乎個別情況施加額外的工作限制,以進一步減低潛在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

  就問題第一部分,審批當局在批准前旅遊事務專員(前專員)離職後出任為香港貿易發展局(貿發局)副總裁的申請時,除施加基本工作限制外,亦訂出以下條件:

(a)前專員須在三個月的禁制期屆滿及待其公務員身份終止後,才可從事擬擔任的工作;

(b)前專員受僱於貿發局期間,不得使用或披露任職政府時取得的任何機密或敏感資料;以及

(c)前專員任職貿發局的首十二個月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有關以下事項的工作:(i)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的擴建工程;(ii)檢討和釐定貿發局可得的資助金,以及(iii)訂定貿發局對於政府的競爭政策及任何競爭法草案的立場及回應,包括參與貿發局和政府之間就競爭政策及任何競爭法草案而進行的討論。

  審批當局並不認為前專員擬從事的工作與她在離開政府前的工作有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有鑑於旅遊事務署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下的工商及旅遊科的一部分,而工商及旅遊科負責的政策範疇,包括香港對外商貿關係、促進外來投資、保護知識產權、為工商業提供支援(包括展覽及會議服務的發展)、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競爭及旅遊等,審批當局考慮到有可能會引起觀感上的利益衝突,因此在批准前專員的申請時,施加了以上第二段所述的額外條件,以減低引起觀感上利益衝突的可能性。

  就問題第二部分,審批當局並不認為前專員擬從事的工作與她在離開政府前的工作有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只有可能引起觀感上的利益衝突。施加上文第二段所述的額外條件,已可以減低引起觀感上利益衝突的可能性。

  就問題第三部分,我們從貿發局得悉,該局在聘任高層人員時,必須根據既定程序進行,由一個遴選小組負責挑選,再由貿發局理事會通過聘任。就貿發局與前專員之間的僱傭條件,包括問題中提到的補償金,貿發局作為僱主,認為不便公開。

  目前貿發局每年的收入約17%來自政府給予的撥款。這些撥款會撥作貿發局的營運資金,用以應付貿發局的日常運作,並無作特別分項處理。

註一:根據基本工作限制,申請人不得:

(a)個人直接或間接參與競投任何政府土地、物業、計劃項目、合約或專營權;

(b)擔任或代表任何人擔任工作(包括訴訟或游說活動),而該等工作與其任職政府最後三年期間涉及的下述職務或接觸過的下述資料有關連:
(i)政策制訂或決策工作;
(ii)敏感資料;
(iii)合約或法律事務;
(iv)工作或計劃項目;及/或
(v)執法或規管職務;或

(c)參與任何會令政府尷尬或損害公務員隊伍聲譽的活動。



2010年6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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