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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今日(六月八日)公布該局已向四個公務員中央評議會的職方提出下列薪酬調整方案,並追溯至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i)中層薪金級別及低層薪金級別的公務員,加薪幅度為0.56﹪;及
(ii)首長級及高層薪金級別的公務員,加薪幅度為1.60﹪。
上述向職方提出的薪酬調整方案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最近完成的薪酬趨勢調查所得的薪酬趨勢淨指標、經濟狀況、生活費用的變動、政府的財政狀況、職方對薪酬調整的要求和公務員士氣後,作出的決定。
發言人說:「向中層薪金級別的公務員提出的薪酬調整方案,與中層薪金級別的薪酬趨勢淨指標相同(即0.56﹪)。向低層薪金級別的公務員提出的薪酬調整方案,與中層薪金級別的薪酬趨勢淨指標相同,即較低層薪金級別的薪酬趨勢淨指標(即0.16﹪)為高。這是因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調高』安排。」
發言人續說:「在『調高』安排下,假如低層薪金級別的薪酬趨勢淨指標低於中層薪金級別,視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低層薪金級別公務員的薪酬調整,會被『調高』至與中層薪金級別的薪酬趨勢淨指標相同的水平。是否引用『調高』安排,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每一年在考慮該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時作出的決定。在二○一○至一一年度引用『調高』安排並不表示日後的調整也必然採用同一安排,而職方亦不應抱有這種期望。」
「向高層薪金級別的公務員提出的薪酬調整方案,與高層薪金級別的薪酬趨勢淨指標相同。」
發言人補充說:「每年的薪酬趨勢調查並不涵蓋首長級公務員。按照既定的做法,首長級公務員的薪酬調整方案與高層薪金級別公務員的薪酬調整方案看齊。」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考慮職方就當局向他們提出的薪酬調整方案的回應後,就二○一○至一一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作最後決定。如有需要,當局會尋求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的批准。
完
2010年6月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