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食物及壎竻膚蔽灠岉酗G讀《食物安全條例草案》致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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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食物安全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食物安全條例草案》。

  《食物安全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引入食物追蹤機制,以確保在遇上食物事故時,追蹤食物來源的工作能變得更迅速、更有效,以便能第一時間查出問題起源,解除食物安全威脅。能盡早鎖定問題根源,其他無問題的同類食物便不會受到不必要的牽連,這對恢復對食物安全的信心及維持食物供應穩定亦有莫大幫助。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壎籵が委員會於今年二月已就《條例草案》作出討論並表示支持。《條例草案》於五月二十日已刊登憲報。

  去年,政府完成了《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的修訂,加入有關回收、禁止輸入和禁止供應有問題食物的條文。今次《條例草案》加入追蹤機制,保障食物安全所須的法律便會一應俱全,食物安全將得到全面的法律保障。

  《條例草案》的食物追蹤機制主要有兩部分,一是要求食物進口商及分銷商登記;二是要求食物商保存交易紀錄。

  《條例草案》規定任何從事食物進口或分銷業務的人士均須向食物環境壎芵p署長(食環署署長)登記。那些已按其他條例登記或取得牌照的食物商(例如食物業牌照持有人)可獲豁免登記,無須根據《條例草案》辦理登記手續,原因是政府已備有他們的聯絡資料。

  登記有效期三年,可每次續期三年。登記及續期的費用會按收回成本的原則徵收,每次收費分別為195元及180元。

  如食物進口商或分銷商在12個月內重複違反《條例草案》的規定,食環署署長可撤銷或拒絕登記,以儆效尤。任何人如因食環署署長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但登記制度並不足以保證能夠追蹤食物來源,食物商必須保存食物進出紀錄,追蹤食物來源方能有效進行。因此,《條例草案》規定任何人如在經營業務的過程中在香港進口、獲取或以批發方式供應食物,須保存交易紀錄。漁民若把捕撈漁穫分銷,亦須保存漁穫紀錄。

  至於零售商(包括食肆)向市民銷售食品,則無須保存紀錄,這是考慮到零售交易頻繁,如強制要求保存銷售紀錄,會造成相當的不便,這與國際間的做法一致。但必須指出,這不會妨礙食物追蹤,因為市民自己會有單據或至少會知道食物的來源。

  保存交易紀錄的時間,我們建議以食物的保質期作界定。活水產及保質期為三個月或以下的食物,交易紀錄須備存三個月;保質期超過三個月的食物如罐頭食物,交易紀錄則須備存24個月。食環署署長會就紀錄的保存時間發出「實務守則」,供食物商參考。

  《條例草案》已詳細諮詢公眾及業內人士,並獲得普遍支持。

  為了評估《條例草案》對業界,特別是中小企的影響,我們聘請了顧問進行營商環境影響評估。顧問深入了解海外地區,包括澳洲、歐洲聯盟、新加坡、英國和美國的食物安全法例,結論是《條例草案》的建議和海外地區的做法大致相同。

  我們明白部分業界人士擔心新法例可能會加重他們營商的負擔。但根據顧問的評估,遵從登記制度規定的成本預計為所有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營運開支的0.008%。至於遵從備存紀錄的規定,預計所需成本為所有中小企食物零售商營運開支的0.04%至0.14%不等。可見《條例草案》對食物業的營運成本以至食物價格的影響都十分輕微。

  如《條例草案》獲得立法會通過,登記制度會即時生效,但有關不遵守登記規定的罰則和備存食物交易紀錄的規定則設六個月寬限期,以幫助業界適應。

  最後,《條例草案》會賦權食物及壎竻膚蔽矕N特定食物類別的進口訂立規例,以完善對風險較高的食物的規管。現行法例已對野味、肉類及家禽實施入口管制,但禽蛋及水產則不在管制之列。待本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便會向立法會提交規管禽蛋及水產入口的規例,詳情現正諮詢業界。

  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盡快通過《條例草案》,以加強保障食物安全。

  多謝主席。



2010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