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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對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再就業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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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最近有報道指出,政府有條件地批准前旅遊事務專員在離職只有四個月後便轉至香港貿易發展局出任高職,以及前房屋署副署長在離職只有三個月後便轉至香港金融管理局出任高職。就公務員離職後就業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兩個離職公務員的就業申請及審批詳情為何;

(二)除上述兩個申請外,過去三年,當局共批准多少名以退休以外的原因離職的首長級公務員在離職後的一年內轉職至其他機構,以及詳情為何;

(三)對以退休以外的原因離職的公務員,當局現時如何對其再就業作出規管;及

(四)當局會否盡快檢討以退休以外的原因離職的公務員申請再就業的審批安排,使其與退休公務員的申請審批安排一致;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第(一)及(三)部分,規管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政策,旨在確保公務員在離職前休假期間或離職後,不會在政府以外從事一些可能與其過往政府職務出現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工作,或引起公眾的負面觀感,因而令政府尷尬和損害公務員形象,並同時確保不會過分約束有關人員在停止政府職務後就業或從事其他工作的權利。

  根據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的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規管機制,非因退休而離開政府的首長級公務員在離職前休假期間及/或指明的管制期內,須事先取得審批當局批准才可從事外間工作。按照規管機制,適用於這些首長級公務員的各項管制要點,大致與適用於因退休而離開政府的首長級公務員的管制相若,唯一不同之處是禁制期的安排。因退休而離開政府的首長級公務員,當局訂定基本的最低禁制期的安排,在指定的禁制期內,審批當局一般不會批准這些首長級公務員在商業機構工作。而在指定非商業機構(註解一)從事受薪工作,審批當局會視乎個別情況,對理由充分的申請縮短最低限度的禁制期。至於其他的外間工作,除非有特殊考慮,以及不會產生利益衝突,而有關工作又不大可能引起公眾的負面觀感,審批當局才可能會縮短最低限度的禁制期。非因退休而離開政府的首長級公務員,當局並無訂定基本的最低限度禁制期,審批當局會按個別離職後的就業申請,考慮是否有需要訂定禁制期,以及決定禁制期的長短。

  現行的規管詳情如下:

(一)管制期由首長級公務員正式離開政府(如有離職前休假,則自休假屆滿後)時起計。如職級屬首長級薪級第八點(或同等薪點),其管制期為三年;如職級屬首長級薪級第一至七點(或同等薪點),管制期則為兩年(註解二)。

(二)由於首長級公務員在離職前休假期間仍屬支全薪的公務員,除非有特殊考慮因素,以及不會引起雙重身分的問題,否則,他們一般不得在這段期間擔任任何全職受薪或商業性質的工作。

(三)當局已一律批准首長級公務員在離職前休假期間及指明的管制期內,在指定的非商業機構擔任無償工作,惟必須事先通知公務員事務局。

(四)公務員事務局在處理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時,會諮詢有關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職系首長,以及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然後就申請作出建議,提交審批當局決定。

(五)按照上述(即第一段)政策方針,當局在審核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時,會考慮下列具體因素:

(i)申請人在任職政府期間曾否參與制訂政策或決策,使其本人的業務或其準僱主已經或可能因而直接得益或取得某些特殊利益;

(ii)申請人在任職政府期間曾否接觸敏感資料,令其本人或其準僱主在不公平的情況下,較競爭對手有利;

(iii)申請人在任職政府期間曾否涉及其準僱主屬參與一方的任何合約或法律事務;

(iv)擬從事的工作是否與申請人任職政府期間曾參與的工作/計劃,及/或規管/執法職務有任何關連;

(v)申請人從事有關工作會否使公眾懷疑牽涉利益衝突或有其他不恰當之處;以及

(vi)擬從事的工作會否在任何方面令政府尷尬或損害公務員隊伍的聲譽。

(六)就每宗申請,審批當局可以批准或拒絕。如申請獲批准,申請人須遵守基本工作限制。申請人不得:

(i)個人直接或間接參與競投任何政府土地、物業、計劃項目、合約或專營權;

(ii)擔任或代表任何人擔任工作(包括訴訟或游說活動),而該等工作與其任職政府最後三年期間涉及的下述職務或接觸過的下述資料有關連:

- 政策制訂或決策工作;
- 敏感資料;
- 合約或法律事務;
- 工作或計劃項目;及/或
- 執法或規管職務;或

(iii)參與任何會令政府尷尬或損害公務員隊伍聲譽的活動。

  另外,視乎個別情況及需要,審批當局對獲批准的申請可施加其他限制或條件。

(七)如有首長級公務員違反規管機制,審批當局可視乎違規的性質及嚴重程度,考慮對有關人員作出適當懲處。

(八)如首長級薪級第四點(或同等薪點)或以上的首長級公務員已開始擔任獲批准的外間工作,有關的個案資料會載列於登記冊內,並供公眾查閱。個案資料會保留在登記冊內,直至適用於該首長級公務員的規管期限屆滿,或有關人員停止從事該項外間工作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至於首長級薪級第四點(或同等薪點)以下的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擔任獲批准的外間工作,如公眾表示關注,當局可按個別情況,披露有關資料。

  就問題引述的兩宗申請,均按照上述(即第二及第三段)程序和評審準則審核。審批當局批准該兩宗申請,並就每宗申請,施加相關條件,包括三個月的禁制期。

  就問題第(二)部分,由二○○七至二○○九年,有十六宗由八名非因退休而離開政府的前首長級公務員提出在離職後一年內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獲得批准,詳情見附件。

  就問題第(四)部分,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委員會(檢討委員會)全面檢討了現行的規管機制,並在二○○九年七月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檢討委員會已詳細研究現行機制,包括非因退休而離開政府的首長級公務員並沒有基本的最低限度禁制期的規定,檢討委員會沒有就這一方面的規定建議任何更改。當局現正詳細考慮檢討委員會的報告。
 
註解一:指定的非商業機構是:慈善、學術或其他主要運作不涉及商業活動的非牟利機構;非商業性質的區域或國際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機構。

註解二:連續服務不足六年而非因退休而離開政府的首長級公務員,其管制期減半。



2010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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