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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公眾地方移走展覽物品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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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就上星期六(五月二十九日)及星期日(五月三十日)兩度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公眾地方移走展覽物品,作出以下聲明:

  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任何人士在任何可容納公眾的地方作展覽(包括圖畫、攝影或事物的展覽),亦屬該條例所涵蓋的一種娛樂,均須向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除非有關展覽放置在若干豁免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的政府場地,例如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管理的場地(包括維多利亞公園)。

  食環署在二○○九年發出約1 100個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當中,約90個是簽發予「非一般娛樂性」的活動,包括圖片展覽、教育展覽等。

  在星期六、日的行動,食環署人員在察悉有主辦者擬在時代廣場公眾地方擺放展品,遂向主辦者查詢物品擺放目的,主辦者告知有關物品是用作展覽,而並沒有申領牌照。食環署人員多番警告並要求主辦者收拾物品離開,但主辦者並無理會,食環署於是向主辦者提出檢控。由於主辦者拒絕收拾物品離開,警方亦向主辦者作出多次警告,要求停止干犯法例。然而,主辦者並不理會警方的警告。警方最後採取拘捕行動,並移走有關物品。

  據政府了解,主辦者雖然曾致函通知時代廣場在上址舉行活動,惟後者已拒絕其要求。再者,縱使活動主辦者得到場地管理機構同意在其地方舉行活動,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主辦者仍須向食環署申領相關牌照。就此而言,時代廣場現時在上址舉辦的商業推廣活動,也向食環署申請了兩個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主辦者之後曾提出領回有關物品的要求。警方在考慮法律意見後,正約會有關人士在遵從警方相關要求的情況下可以領回有關物品。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已接獲一組織申請於六月二至四日使用維多利亞公園(維園)舉行集會,並正按既定程序處理有關申請。六月四日於維園舉行的集會,該組織預計將有大批市民參與。基於公眾安全的考慮,康文署已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賦予該署妥善管理公眾遊樂場地的權力,要求該組織必須為超過1.7米高的展示物品,提供由獲授權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簽發的證明,確保此等物品符合安全。而有關物品的擺放位置亦必須與人群分隔,以策安全。此外,康文署亦已要求該組織為有關活動包括展示物品購買足夠的公眾責任保險。

  發言人強調,當局在處理事件時一直根據有關法律行事。



2010年5月3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1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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