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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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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提醒有意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必須向勞工處申領牌照,否則會觸犯《僱傭條例》,可被檢控。該處因應近日一宗法庭裁決而作出上述呼籲。

  勞工處成功檢控「萬禧僱傭中心」的東主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職業介紹所。該經營者日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四千元。

  根據《僱傭條例》第十二部的規定,任何人士如欲經營職業介紹所,須於開業前申領牌照;而《職業介紹所規例》則規定職業介紹所的牌照費為二千元,分行牌照費則為三百八十五元。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發言人提醒求職者,透過職業介紹所找尋工作時,無論是獲介紹在香港或到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均必須確定該介紹所領有有效的職業介紹所牌照。

  有關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的投訴或查詢,請致電二八五二 三五三五或親身前往中環統一碼頭道三十八號海港政府大樓十二樓,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組聯絡。



2010年5月29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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