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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欠薪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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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昌裝修工程公司的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一百六十小時。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

  上述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完結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四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七萬元。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及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0年5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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