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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僱員再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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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柱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僱員再培訓局(再培訓局)由二○○七年起將僱員再培訓課程的報讀資格放寬至涵蓋十五歲或以上的人士,並計劃將培訓名額陸續提升至二十萬個。然而,本人最近收到機構的投訴,指培訓名額雖然已增加,但再培訓局審批機構成為培訓機構時厚此薄彼,往往拒絕一些規模較小的機構的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申請成為培訓機構的資格中是否包括申請機構的規模;及

(二)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間機構申請成為培訓機構;當中申請被拒的數目、被拒的原因,以及申請被拒的機構名單? 

答覆:

主席:

(一)再培訓局是一個獨立法定機構,要成為該局的委任培訓機構,必須先通過該局的審批,然後由該局根據《僱員再培訓條例》(第423章)藉憲報公告委任獲批的培訓機構;待有關法定程序完成後,有關機構方可成為再培訓局的委任培訓機構,可以參加投標開辦該局的培訓課程。

  再培訓局根據下列的因素考慮機構的申請:

(a)機構的背景及管治;
(b)成人╱青年教育及職業培訓的經驗;
(c)行業內的僱主網絡及提供就業跟進服務的能力;
(d)師資及培訓設施的質素;
(e)提供培訓的地點;
(f)對再培訓局的課程及服務可作出的貢獻;及
(g)機構提交的新課程建議質素。

  有關機構的規模並非考慮因素之一。 

(二)由二○○七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再培訓局共收到六十四間(包括二○○七至○八年度的十五間、二○○八至○九年度的十二間及二○○九至一○年度的三十七間)機構申請成為委任培訓機構,其中二十間已成為該局委任培訓機構,十四間已獲批的機構的有關刊憲程序即將進行,而另外二十二間的申請正在處理中。餘下的八間機構的申請被拒,主要原因概述如下:

(a)機構建議開辦的課程,其內容和再培訓局已開辦的課程重覆,有關課程對再培訓局而言並非新課程,亦未能為該局的服務注入新元素;及

(b)機構缺乏相關的教育及職業培訓或就業服務經驗、未能提供實際職位空缺及僱主網絡資料、未能提供足夠培訓設施等。

  申請被拒的機構可於日後條件成熟時再次向再培訓局提交申請,該局沒有就申請次數設定上限。

  按照再培訓局與申請機構之間的協議,申請機構的資料只會用於該局審批申請(包括刊憲等程序)及日後開辦課程。申請被拒的機構所提交的資料會於再培訓局致函通知申請結果當日起計六個月後被銷毀。基於上述保護申請機構資料的安排,再培訓局未能公布申請被拒機構的名單。



2010年5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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