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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高級人員及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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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高級人員及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條例),今日(五月二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6,000元。

  銀豪國際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8325753)高級人員胡耀華,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4,000元。

  高級人員胡耀華同時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一月至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4,000元。

  銀豪國際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每項控罪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4,000元。

  銀豪國際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一月至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每項控罪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4,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亦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66,000元。同時,積金局代八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約港幣77,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怡姿實業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六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66,937.8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朱偉熙經營偉昇姥嘀N焊工程及東宇工程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7,764.4元及34,811.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審裁官又下令與訟人朱偉熙經營偉昇姥嘀N焊工程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港幣5,000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209元及170元。



2010年5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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