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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今日(五月二十日)表示,政府即將出版《受資助機構企業管治指引》(《指引》),以提升政府資助機構對企業管治的重要性的理解和認知,及協助受資助機構評估其現時表現,決定是否需要作出改變以及如何改變。
發言人指出,近年審計署署長發現受資助機構在企業管治上有不同程度的不足之處。他說:「政府致力改進受資助機構的企業管治標準。」
《指引》透過訂出有關企業管治的原則及最佳常規、對引起關注的事項給予意見、及提供查核清單,協助受資助機構就各自的企業管治事宜進行「健康檢查」。
為協助接受公帑資助的機構維持公信力,《指引》主要的對象是接受政府經常撥款,以支付其部分或全部營運開支的機構。
同時,政府亦鼓勵其他接受政府非經常性補助金、非現金優惠或一次過款項的機構,及政府持有股份的公司參照該《指引》頒布的最佳常規。
《指引》提供企業管治原則、意見及最佳常規,以供受資助機構參考,並涵蓋下列主題:
* 管治組織架構及組成
* 管治組織運作及成效
* 策略、規劃及監察
* 透明度及公開度
* 企業公民意識
* 風險管理及遵行
* 法律事項
《指引》的重點如下:
* 「企業管治」是指機構的策略導向、監控和問責等程序,這包括在機構執行權力、問責、管理、領導、指示及監控。
* 政府認為受資助機構必須能夠達到及維持高水平的企業管治。
* 很多受資助機構從公帑獲得大額的經常撥款,因此必須對政府及公眾負責。
* 每個受資助機構的管治組織必須為其進行之工作及表現負責。
* 受資助機構的管治組織及委員會,對企業管治均有�茩咫j的責任。他們必須以認真、專業、投入及誠實的態度履行其責任。
* 沒有一個企業管治模式,能夠適用於所有的情況。
* 受資助機構應為其管治組織作出有效及適當的安排,確保他們能為機構提供所需的技術及經驗;並以專業的方式進行管治組織的會議,及時、有效地執行會議作出的決定。
* 管治組織需要考慮受資助機構所需及合適的各種安排,然後實施、監察及檢討這些安排。當中特別重要的是:
- 符合有關法例和普通法之規定;
- 符合《行政安排備忘錄》或其它與政府達成的撥款協議的條款;
- 符合《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規定(如有的話);
- 完善的預算及財務管理;
- 內部及外部審計安排;
- 有效地監察機構的表現;
- 機構內部及機構與有關人士之間具有足夠透明度妥善處理利益衝突及訂立行為守則;及
- 維持管治組織與有關人士(包括職員)之間的有效溝通。
* 受資助機構必須為主席及最高行政人員之間、管治組織與高級管理層之間,訂立清晰的工作關係;並確保他們能夠清晰理解相關角色、責任、權力轉授及制衡措施等。
* 政府需為妥善運用公帑負責並作出交代,並有義務監察受公帑資助機構的工作及表現,確保公帑能被妥善運用。受資助機構有義務配合政府進行監察。
* 受資助機構應致力採納本指引的最佳常規,如不適用時,機構應隨時準備對此作出解釋,以符合「遵守或交代」的宗旨。
為加深受資助機構的管治組織成員及高層行政人員對企業管治各方面及《指引》的了解,效率促進組將於五月二十四日及五月三十一日舉行共四場各為期半日的研討會。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及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將分別於五月二十四日舉行的首場研討會及於五月三十一日舉行的第四場研討會上作開場致辭。研討會的其他主講嘉賓包括審計署署長鄧國斌、《指引》的撰稿人、企業管治專家,以及具有豐富企業管治改革經驗的受資助機構的代表。
《指引》的網上版由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可於效率促進組的網頁下載(www.eu.gov.hk/tc_chi/publication/pub_bp/pub_bp.html),
政府當局亦會把《指引》發送至所有受資助機構,以供參考。
完
2010年5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0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