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複製及分發罪行和相關數字界線即將生效
******************

  政府今日(五月二十日)在憲報刊登《2010年〈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該公告指明有關複製及分發罪行的條文將於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生效。

  政府在二○○七年六月修訂《版權條例》,增訂一項複製及分發罪行。在未獲版權擁有人特許的情況下,任何人士如定期或頻密為分發而複製或分發書本、雜誌、期刊或報章的侵權複製品供業務使用,而導致版權擁有人蒙受經濟損失,即屬犯罪。

  為了避免機構不慎誤墮法網,政府在二○○九年十一月通過的《2009年版權(修訂)條例》中就不同類別的印刷品劃定了兩套數字界線。若複製或分發侵權複製品的程度不超越法定的數字界線,則不構成罪行。數字界線的範圍如下:

(甲) 就報章、雜誌及期刊(不包括學術期刊)而言,在任何十四天內,最高的數量為五百版載有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的A4紙頁面;以及

(乙) 就書本和學術期刊而言,數字界線以零售值計算。如為分發而複製或分發超過一本書本(或學術期刊)頁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或學術期刊中整篇文章的侵權複製品,該書本(或學術期刊)或該篇文章的零售價值將計算在零售總值之內。在任何一百八十天內,最高的零售總值為六千元。

  有關上述數字界線的條文將於同日(即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生效。

  政府提醒業務最終使用者,如果他們在未取得合適特許的情況下複製或分發印刷作品,即使他們複製或分發的程度不超過相關的界線而無須負上刑責,版權擁有人仍可循民事途徑向他們索償。



2010年5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0時08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