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五題:本地倫敦金買賣
*************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佩璆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收到市民投訴,指有投資公司用電話向他們推銷本地倫敦金的投資活動,但沒有提供足夠的資訊,包括沒有詳細解釋合約條文、所涉風險及買賣的操作模式等。部分簽署了授權書的投資者在短時間內蝕掉所有本金。有評論指出,該等投資活動涉及不良的銷售手法,但缺乏監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每年警方收到多少宗涉及買賣本地倫敦金的欺詐個案,以及有多少名涉案人士被起訴;

(二) 是否知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為何沒有規管本地倫敦金的投資活動及交易員的專業資格;證監會會否規管該等投資活動,並制定相關的法規及銷售文件範本,以及設立交易員發牌制度及制訂有關的操守準則;及

(三) 當局會否向參與買賣本地倫敦金,因投資公司的不良銷售手法而蒙受損失的市民提供支援,並調查該等投資公司使用的銷售手法及程序;警方會否設立打擊該等不良銷售手法的專責小組?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的三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 過去五年,警方收到兩宗被分類為買賣倫敦金騙案的案件。二○○九年的一宗案件的調查涉及19名報案人士,現已拘捕四名人士。二○一○年的一宗調查則涉及一名報案人士。該兩宗案件的調查工作尚在進行中。

(二)及(三) 現時,市民可透過多種渠道投資黃金或與黃金有關的產品。當中,在港交所掛牌的黃金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和黃金期貨、紙黃金計劃,以及投資於黃金衍生產品和涉及開採黃金的公司的基金,均須經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至於一般在香港提供黃金買賣的公司,它們並不需要向證監會註冊或取得牌照。這些黃金交易活動是由買賣雙方直接議價在場外進行。據了解,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如倫敦,也沒有就這類黃金買賣作特訂的規管。

  倫敦是目前世界最大的場外黃金交易中心。倫敦金是指以倫敦金銀市場協會標準所制訂的一種產品,主要通過場外交易方式買賣。買賣雙方會參考倫敦市場定盤價來直接議價進行交易。

  倫敦市場定盤價是由倫敦金銀市場協會的五家成員定出,每日定價兩次,時間分別為香港時間下午六時三十分及晚上十一時。倫敦金市的主要參與者包括銀行及大規模國際貴金屬公司,並以批發形式進行買賣。

  據了解,香港倫敦金的主要活躍參與者是國際性銀行。由於時差關係,在交易日內的不同時段,市場參與者會參考倫敦市場定盤價、東京商品交易所黃金期貨價格,及亞洲市場的黃金供求等因素,調整開價。

  事實上,過往有關倫敦金的投訴,主要是以買賣倫敦金為名的不良買賣手法及懷疑欺詐及訛騙行為,與真正的本地倫敦金巿場的買賣制度無關。在近年大多數個案中,投訴人均被游說簽署一封「客戶契約」,授權有關公司代表他們買賣黃金。有關公司會採用不正當手段如虛報市價及刻意增加買賣次數,以增加所賺取的佣金。亦有些情況,投訴人的指示被有關公司置之不理,以致不能套利或斬倉,令人懷疑有關公司根本沒有進行任何買賣的交易。

  欺詐及訛騙行為屬刑事罪行,受由警方執行的《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所規管。

  我們認為最有效處理這些不當及違法行為的方法是加強打擊和公眾教育,而非制訂新法例規管本地倫敦金巿場。

  在投資者教育方面,現時,證監會的慧博士投資者教育專欄已提供有關黃金投資的產品選擇、市場運作及風險等資訊。消費者委員會亦透過該會的《選擇》月刊提醒市民進行倫敦金買賣時需注意的風險,包括有關以倫敦金為名的詐騙個案及不良經營手法的資料。此外,政府在今年二月發表有關「設立投資者教育局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建議」諮詢文件,擬議設立的投資者教育局會全面審視整體投資者教育的需要和推行情況,目的是提升公眾的金融知識水平與理財能力,協助他們作出更明智的理財決定。

  在執法行動方面,警方的商業罪案調查科自一九九九年設立了「專題小組」,主導預防及協助打擊涉及倫敦金的騙案。措施包括密切關注有關倫敦金騙案的趨勢及犯罪手法上的轉變、透過傳媒及其他途徑教育公眾人士以提高他們的警覺、與消費者委員會和勞工處聯絡以收集有關的情報,及對可疑的個案進行調查或向有關調查單位提供協助。



2010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