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一題:慈善機構及基金的運作情況
******************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茂波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近年不時有報道指出,不少向公眾募捐的慈善機構及基金在管治或資源運用方面的透明度不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十年,有多少個慈善機構及基金成立和他們以哪種形式成立,以及有多少個該等機構及基金的運作被發現違規和違反所涉規則為何,當中有多少個因而被取消豁免繳稅的資格,以及當局有否向他們追回有關期間的應徵稅款;若有,按年列出涉及的金額;

(二) 過去十年,在發現慈善機構及基金違規運作後,當局有否進行相應的檢討及採取改善措施;如果有,詳情為何;如果沒有,原因為何;及

(三) 是否知悉法律改革委員會正就慈善機構的法律及規管架構所進行的檢討,會否包括慈善機構的管治和運作事宜,以及何時會公布檢討結果;政府會否就慈善機構及基金在財務匯報(包括財務報告和審計)的守則及企業管治的最佳做法等方面進行檢討?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三部分的回覆如下:

(一) 香港現時沒有法律條文界定何謂慈善組織或慈善目的,亦沒有單一條法例規管慈善組織及其運用捐款的情況。慈善組織可以透過不同形式成立,包括信託團體、根據《社團條例》成立的社團、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法團,以及根據香港法規而成立的團體等。我們並沒有過去十年成立的慈善組織的數目。

  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如希望獲豁免繳稅,須向稅務局局長申請,並提交有關的註冊證明副本、規管其活動的文書副本(如組織大綱及細則、信託契約或會章),以及過去一年及/或未來一年舉辦活動的列表等,以證明該組織屬慈善性質以及其活動與其宗旨相符。過去十個財政年度,共有3,860個慈善組織獲豁免繳稅資格;同期內,共有730個慈善組織因停止運作,以及申報的通訊地址失效等不同原因,而被撤銷《稅務條例》第88條下的免稅資格,但稅務局並沒有就撤銷免稅資格的原因作分類統計。在有關組織的免稅資格被撤銷後,稅務局會在適當的情況下覆核該等組織的帳目,並向其追討應補繳的稅款,但稅務局並沒有就這些補繳稅款作分類統計。

(二)及(三) 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二○○七年九月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專責檢討香港關於慈善組織的法律和規管架構。該項檢討涵蓋與慈善組織的運作與管理有關的事宜。在檢討過程中,小組委員會也研究多個普通法適用地區,例如澳洲、英格蘭、蘇格蘭、新西蘭等地規管慈善組織的法律。在現階段,小組委員會預計將於本年內就其研究結果發表公眾諮詢文件。



2010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6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