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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欠薪被判罰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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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建造業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五月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十萬元。法庭同時命令該僱主須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

  該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五名僱員,因此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0年5月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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