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議員議案「職業司機的身體檢查」的總結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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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五月五日)在立法會就議員議案「職業司機的身體檢查」的總結發言:

主席:

  多謝各位議員剛才就議題提出的意見。就議員多方面的意見,我現作以下的總體回應。

  現時本港的《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下稱《規例》)對駕駛人士身體狀況有一定的要求。規例規定患有指定疾病或身體傷殘的人士,例如癲癇症及未受控制的糖尿病患者,不可獲發駕駛執照。運輸署署長亦有權拒絕發出駕駛執照予患有令患者於駕駛時對公眾構成危險的疾病或身體傷殘的人士。此外,年滿七十歲或以上人士,在新領或續領駕駛執照時,必須向運輸署遞交一份由註冊醫生填寫及簽署的體格檢驗報告表格,以證明申請人的健康狀況適宜駕駛,而有關駕駛執照的有效期亦比正常的為短。

  對駕駛人士體格要求的規管,主要是依賴駕駛人士作出誠實申報。《規例》要求於新領或續領駕駛執照時,申請人須向運輸署署長誠實申報其身體狀況。如駕駛人士於領取駕駛執照後方發現患有上述的疾病或身體傷殘,亦必須隨即以書面通知運輸署署長。故意作出不實申報亦屬違法行為。無論是否駕駛商用車,駕駛人士都有責任因應自己的實際情況透過健康檢查去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

  事實上,參考過去數年的資料,涉及商用車司機身體健康問題的交通意外只佔所有交通意外的極少數。於二○○五年至二○○九年期間,每年平均只有8.2宗涉及商用車司機懷疑在駕駛時突然病發而導致的交通意外,佔每年平均約一萬四千八百宗交通意外不足千分之一。因此,我們認為現時要求駕駛人士就其身體狀況向運輸署作出誠實申報的做法,應可在保障道路安全及為市民提供便利的服務之間取得平衡。

  另一方面,我們都理解社會特別關注商用車司機的健康問題。現時一些主要的公共交通營運者均有要求其車長定期接受體格檢查,例如各專營巴士公司均要求新車長在獲聘前通過體格檢查及規定五十歲以上車長每年須接受體格檢查;而港鐵亦要求新車長在獲聘前通過體格檢查及規定所有車長須定期接受體格檢查,四十五歲以上車長每年接受體格檢查等。運輸署會繼續從宣傳和教育方面入手,並透過與業界的會議,鼓勵商用車司機定期檢查身體及加強他們對身體狀況的警覺性,以確保駕駛安全。

由公營醫療部門為商用車司機提供驗身服務

  在原動議中亦提出由壎芵p、醫管局及勞工處等為商用車司機提供驗身服務。從醫學的角度來看,梁家騮議員現在不在場,雖然我不是醫療專業,但我們亦明白,正如他剛才所說,健康檢查應按照每人的個別情況,如病歷、高危因素、個人生活方式、家族史等等,由醫生因應個別獨特的情況而向有需要的人士建議進行合適的健康檢查。這些健康檢查應該有明確的目標,並有定義清晰的結果,準確和可靠地查出相關身體變化以便作出針對性的處理。例如醫管局去年八月推出的「跨專科健康風險評估及跟進護理計劃」就是特別針對在公營普通科門診接受治理的糖尿病和高血壓患者,為他們提供全面健康風險評估,以便作出適當的病情控制和護理跟進。另外,現時壎芵p亦已經按不同人口群組的需要,設立相關的健康服務,針對性地為不同年齡階段的市民提供多元化的健康促進和疾病預防服務,包括家庭健康服務、學生健康服務及長者健康服務。

  原動議亦建議於勞工處轄下的職業安全健康中心為商用車司機提供驗身服務。職業安全健康中心旨在向僱主和僱員推廣職業安全及健康。而勞工處的職業健康診所屬專科診所,專門為患有職業病或與工作有關的疾病的在職人士提供診斷、治療和輔導服務,雖然該診所的服務範圍並不包括提供一般性的身體檢查服務,但若在職人士透過一些身體檢查服務而被懷疑患上職業病或其疾病可能與工作有關,則他們可到職業健康診所求診,診所醫生會為他們提供適切的診治和預防職業病及與工作有關的疾病的意見。

要求商用車司機於申請或續領駕駛執照時提交驗身報告

  原動議中亦建議要求商用車司機於申請或續領駕駛執照時提交驗身報告。在考慮有關措施時,我們必須考慮有關調整可能對社會及業界運作所帶來的影響。現時持有有效商用車及輕型貨車駕駛執照人數約一百二十二萬。商用車及輕型貨車駕駛執照持有人的數目遠多於已領牌的相關車輛數目(即約十四萬六千輛)。因此這些駕駛執照的持有人,當中有相當大部分並非以駕駛為主要職業。舉例來說,全港只有一萬八千多部已領牌的士,但持有有效的士駕駛執照人數多達二十萬;已領牌的公共小巴約有四千多部,持有有效公共小巴駕駛執照人數則超過十七萬。若硬性規定這些人士在新領及續領駕駛執照時出示驗身報告,將對很多非以駕駛商用車為職業的人士做成影響。

  現時的法例,除要求新領或續領駕駛執照人士於遞交申請時就身體狀況作出申報外,亦要求駕駛執照持有人一旦發現患有指定的疾病或身體傷殘,須馬上向運輸署作出誠實申報,正如我之前所說,背後的精神是在保障道路安全及為市民提供便利的服務之間取得平衡。

立法規定商用車司機定期接受身體檢查

  原動議建議立法要求商用車司機進行定期身體檢查,正如我剛才提及,將對很多非以駕駛商用車為職業但持有相關駕駛執照的人士做成影響。政府認為較可取的做法是個別人士應因應個人獨特的情況和需要,應醫生的建議進行合適和及時的健康檢查。

  我們認同李鳳英議員於修正案中的建議,並會透過宣傳及教育,鼓勵駕駛人士按其身體狀況於諮詢醫生後接受合適的健康檢查,並促使他們理解其身體狀況與道路安全的關係,增加他們對相關法例要求、健康檢查、於意外病發時緊急情況處理等多方面的認識。同時,商用車司機僱主及業界亦有責任鼓勵司機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我們會通過與業界的定期會議,向業界及有關僱主推廣此信息。

  我們理解社會各界別,包括相關駕駛業界,對這議題的關注。我們會繼續留意現行做法有沒有改善的空間。與此同時,我們亦要兼顧在保障道路安全及為市民提供便利服務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促請僱主確保商用車司機有足夠的休息時間及其健康狀況適合駕駛

  至於李鳳英議員提出應該有足夠的休息時間給司機,我們覺得很重要,亦留意到有商用車司機就其休息時間提出許多意見。就商用車司機的休息時間而言,運輸署已向每日接載總數超過五百萬名乘客的專營巴士公司及專線小巴營辦商發出編更指引,確保司機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並會不時按照實際情況作出檢討。

  以專營巴士為例,運輸署目前正與專營巴士公司檢討巴士車長的編更安排及工作時間指引,確保巴士公司能夠維持服務水平的同時,亦兼顧車長休息的需要。為進行是次檢討,運輸署已於二○○九年年底與專營巴士公司成立工作小組。運輸署亦曾於今年四月與巴士車長工會代表會面,就車長的編更及休息時間安排交換意見。運輸署在修訂上述指引時,會參考巴士公司的建議和工會的意見。此外,運輸署會不時按照實際情況,檢視專線小巴司機工作時間的指引,以確保小巴服務的安全和質素。

  至於其他的商用車司機,由於他們很多時候多屬個體戶而非受聘用於任何機構,無論在執行或監管他們的休息時間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難。然而,運輸署都有透過與業界的定期會議,鼓勵他們確保司機有足夠的休息時間。

  另外,有關的僱主及公共交通工具營辦商亦有責任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司機的體格符合要求,以提供安全的交通服務。若僱主及公共交通工具營辦商發現司機在上班時身體不適或精神狀況有異常,不應安排該司機駕駛,並應要求他向醫生求診或作體格檢查。

  運輸署會繼續與各個公共交通工具營辦商保持聯繫,了解其僱用的司機的工作情況,並會於有需要時更新指引。運輸署亦會通過與業界的定期會議,繼續向商用車司機傳達於身體情況欠佳下駕駛的危險性。

投放更多資源令活動能涵蓋更多商用車司機,及加強相關的宣傳及公眾教育

  有很多議員都提到我們舉辦「至fit安全駕駛大行動」及「健康測試日」,我們的目的是希望透過教育和宣傳活動,以提升商用車司機的安全及健康意識,並鼓勵他們自發積極留意個人的健康。運輸署會參考所得經驗,考慮在資源容許下,適時舉辦同類型的活動,繼續提醒商用車司機注意駕駛安全及健康。

  運輸署亦會透過其他渠道,例如與業界的定期會議、與道路安全議會合作、安全駕駛講座、電視宣傳短片、刊物、通訊、公開活動、網頁、廣播等,繼續向所有職業司機推廣駕駛安全及健康意識,以進一步提升道路安全。劉健儀議員剛才亦提出我們要和不同的團體合作,我們歡迎這個建議,亦會和運輸署一起研究。

  確保自己於良好的健康狀況下駕駛,屬每個駕駛人士的責任。任何法規、機制均需要駕駛人士自覺和誠實地作出配合。駕駛人士必須明白,於身體狀況欠佳時駕駛,除了危害自身安全,更會對乘客、行人等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許多危險。我們重申,駕駛人士必須時刻留意自己的身體狀況,若感到身體不適或精神狀況有異常,必須暫停駕駛,並向醫生了解身體狀況。商用車司機僱主及業界亦有責任鼓勵司機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就現行的申報機制,我們會繼續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考慮及參考其他地方的規定及執行方式,研究如何能更有效地加強對駕駛人士體格狀況申報的要求。

  多謝主席。



2010年5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