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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1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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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五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落實二○一○至一一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有關印花稅的建議。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印花稅條例》(第117章),藉以:
(i) 把二千萬元以上的樓宇買賣印花稅稅率提高至百分之四點二五;以及
(ii) 不再容許該等樓宇的買家延交印花稅。

  目前,在全球資金充裕的情形下,外來資金流入,推高了高價樓宇的價格,加上極低息環境以及按揭市場的激烈競爭,房地產市場存在泡沫風險。政府的政策目標,是確保樓市健康平穩發展。要處理樓市出現泡沫化的風險,政府的其中一項措施是壓抑投機活動。就此,財政司司長在二○一○至一一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提出了上述兩項增加投機的交易成本的措施,以減低樓市泡沫的風險。

  考慮到二千萬元以上的私人住宅物業有較大潛在炒賣風險,以及參考了香港金融管理局在二○○九年十月把銀行對二千萬元或以上的住宅樓宇的按揭成數由七成降至六成的指引,政府認為適宜把二千萬元以上的樓宇買賣印花稅稅率,由之前的百分之三點七五提高至百分之四點二五,以及不再容許該等樓宇的買家延遲繳交印花稅。

  上述兩項稅務措施將有助增加投機者炒賣高價私人住宅物業的成本,令投機人士在炒賣樓宇時會更謹慎考慮,但有關措施對於大部分的置業人士不會造成影響。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十月期間,約有2,000宗私人住宅樓宇交易的金額高於二千萬元,佔全年所有私人住宅樓宇交易約百分之1.5。

  就上述有關印花稅的建議,行政長官在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諮詢行政會議後,已發出了《2010年公共收入保障令》(保障令),使兩項稅務措施可在本年四月一日起生效。這安排合乎慣例,而且兼顧到保障收入和讓市場結清現存交易這兩方面的需要。該保障令屬臨時性質,由生效日期起計,有效期為四個月,將於二○一○年八月一日屆滿。

  我現在把《201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及通過,讓這兩項有關印花稅的建議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0年5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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