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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無遺囑者遺產的法定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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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其年老的叔父在世時沒有訂立遺囑,亦沒有子女等法定繼承人,以致在他逝世後親人無法使用其遺產辦理其身後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共有多少名無遺囑者留下遺產;政府每年接收該等遺產的金額為何,以及如何處理及運用該等遺產;

(二)鑑於《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第4條所指明的無遺囑者遺產的法定繼承人的類別,並不包括外甥/外甥女等親屬,不包括該等類別的原因及法律精神為何;

(三)會否修訂法例,以增加無遺囑者的遺產繼承人的類別;及

(四)會否加強宣傳及教育市民及早就其財產分配訂立遺囑?

答覆:

主席:

  就劉江華議員有關「無遺囑者遺產的法定分配方式」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每年無遺囑者留下遺產的人數,以及政府每年接收該等遺產的金額,司法機構並沒有全面的資料。但在過去3年,就無遺囑者的遺產而提出申請授予書之數據如下:

2007   2008  2009
9,552宗 9,475宗 10,430宗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15和16條,遺產管理官可就遺產作出管理。根據條例第15(2)及23A至C條,遺產管理官可把無人申索的遺產餘額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遺產管理官在過去3個財政年度轉移無人認領財產的餘額往政府一般收入的情況如下:

2007-08   2008-09    2009-10
7,007,488元 27,010,993元 7,983,283元

(二)及(三)現行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已涵蓋無遺囑者的甥侄對其遺產的享有權。根據第73章第4條,按照遺產的分配次序,無遺囑者的甥侄是其兄弟姊妹的後嗣,如無遺囑者的兄弟姊妹已去世,甥侄可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無遺囑者部分剩餘遺產。此外,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60B條,當局可向死者的家人或親屬等發出證明書,以支用死者生前只以本人姓名開立的銀行戶口的款項,支付殯殮開支。根據以上所述,當局無需修訂現行法例。

(四)政府已就遺囑、遺囑認證及財產繼承的事宜編製多份刊物,市民可於各民政事務處、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及遺產承辦處取閱。我們會繼續加強及更新這些資料的內容,以配合市民的需要。



2010年5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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