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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高級人員及兩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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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高級人員及兩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五月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78,000元。

  佳策國際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李攝俠,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二月至二○○九年八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九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4,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6,000元。

  佳策國際有限公司同時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二月至二○○九年八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九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4,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6,000元。

  黃詠敏經營Billy Lun Consultation Co.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

  此外,今日積金局亦代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8,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時感設計及市場策劃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8,540.5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為港幣183元。



2010年5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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