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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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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四月三十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78,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彩福有限公司經營豪苑酒家因拖欠其19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78,346.1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香港特亦可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195.0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70元。





2010年4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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