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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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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振裕染印織造廠有限公司的兩名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六個星期。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他說:「這是本年首宗公司董事或負責人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監禁刑罰的個案,反映法庭越來越重視欠薪個案,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上述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完結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37,450元。該公司沒有按法定期限支付工資的罪行是在該兩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們的疏忽下犯有的。
  
  根據《僱傭條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條,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

  根據《僱傭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及董事或負責人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0年4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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