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署理保安局局長就「刪除對投訴警察課的撥款」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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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0年撥款條例草案》修正案總目122香港警務處分目000「運作開支」(即「刪除對投訴警察課的撥款」)的致辭全文:

主席:

  何俊仁議員就《2010年撥款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建議將總目122分目000(即香港警務處的「運作開支」分目)的開支預算削減4,492萬元,以取消對警務處投訴警察課的撥款。當局認為這修正案會引起嚴重後果,我在此呼籲大家否決這修正案。

  過去數年,立法會審議《撥款條例草案》時,涂謹申議員都提出相同的修正案。今日的修正案如獲得通過,並不會改善現行的投訴警察制度;相反,投訴警察課將會因為缺乏經費,無法繼續處理市民對警隊成員的投訴,而正進行的調查工作亦要停止。

  現行的兩層投訴警察制度,具備有效制衡。投訴警察課專責處理和調查市民對警隊成員的投訴,它在運作上獨立於其他警務單位,以確保調查的客觀公正。而該課的調查結果則由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監察及審視。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監警會條例》)在二○○九年六月一日生效,監警會亦自同日起以獨立的法定機構方式開始運作。《監警會條例》明確地賦予兩層投訴警察制度法定基礎,清楚訂明監警會獲賦予權力及職能,負責監察投訴警察課就針對警方須匯報投訴進行的調查。監警會在審議投訴個案時,如對投訴警察課的調查有任何疑問,可以要求投訴警察課作進一步的解釋或重新調查有關的投訴,甚至將個案連同監警會的建議提交行政長官。

  監警會在審核投訴警察課提交的調查報告時,可建議投訴警察課根據現有資料把調查結果重新分類。在二○○九年,監警會向投訴警察課提出276項與此有關的質詢。由於上述質詢,154項調查結果有變,並獲監警會通過。至於其餘122項質詢,監警會在聽取投訴警察課的解釋和澄清後,通過投訴警察課的分類。

  在《監警會條例》下,警方有法定責任遵從監警會的要求。此外,《監警會條例》賦權監警會成員和觀察員,可自由選擇在預先安排或未經預約的情況下,出席警方就須匯報投訴進行的所有會面,以及觀察警方在調查須匯報投訴期間的證據搜集工作。

  「觀察員計劃」是法定監警會發揮其監察職能的一個重要渠道。現時,除18名監警會成員外,當局委任了91名觀察員,透過預先安排或突擊方式進行觀察發揮監察作用。

  監警會已根據《監警會條例》,制定監警會成員及觀察員觀察警方調查須匯報投訴的程序和指引。為進一步完善「觀察員計劃」,自二○○八年八月起,保安局要求所有新委任或續任的觀察員每年至少進行四次觀察。監警會亦經常呼籲觀察員進行更多觀察,尤其是突擊觀察。二○○九年,觀察次數達1,808次,其中有331次為突擊觀察。與二○○八年相比,二○○九年整體的觀察次數上升了二百多個百分點,突擊觀察的次數也有上升,足見有關措施是有效的。

  警方完成調查後,若投訴成立並涉及刑事成分,警方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對被投訴的警隊成員提出起訴。若決定不進行刑事起訴,或投訴成立而不涉及刑事成分,警方會考慮對有關警隊成員是否應該展開紀律聆訊。

  二○○九年經監警會通過的投訴調查當中,有172名警隊成員被內部處分。

  由此可見,《監警會條例》有助加強制衡機制,令監警會能更有效地處理須匯報的投訴工作。

  警隊一向十分注重與公眾人士的溝通,致力預防任何可避免的投訴。在二○○九年,警隊各總區預防投訴委員會相繼成立,並與總部的預防投訴委員會相互配合,展開合作各項計劃,以配合警隊預防投訴的工作。投訴警察課將透過探訪前線單位及其他溝通渠道,確保前線人員及指揮官知悉最新的投訴趨勢。警隊亦會透過各項訓練,加強人員的專業敏感度及溝通技巧。此外,投訴警察課亦會致力透過傳媒及其他關注團體,加深公眾人士對警隊執法範疇的了解,以避免因誤會而引起的投訴。

  警隊十分重視執法人員的品格和操守,除了進行預防投訴的工作之外,警隊亦會繼續透過四管齊下的策略,包括教育和培養誠信文化、管治和監察、懲治和阻嚇,以及輔導和支援,確保人員的高度誠信,令所有警隊成員在執行任務時能表現高度專業水平。

  當局會繼續確保法定監警會獲得適當資源,以履行其職責。我們同時亦必須確保警務處的投訴警察課繼續獲得撥款,維持有效運作。若何議員的修正案獲得通過,將會導致投訴警察課因缺乏經費而無法運作,等同廢除整個處理投訴警察制度,這是非常不負責的做法,亦明顯有違公眾利益。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政府,反對何議員的修正案。



2010年4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