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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冷氣機滴水與發出熱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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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網站上的「維修冷氣機防滋擾、保障健康疾病少」單張指出,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任由空氣調節系統滴水或發出熱氣而對別人造成滋擾是違法的,可被罰款$10,000,另加每日罰款$200。第132章第12(1)(g)條訂明,從任何處所內的通風系統發出高於或低於室外氣溫的空氣,其方式足以構成妨擾,便屬可循簡易程序處理的妨擾。有市民向本人表示,曾就冷氣機發出熱氣的滋擾問題向食環署投訴,然而,該署的職員指出,該署只會在冷氣機散出的熱氣高於室外氣溫的空氣攝氏2度以上的情況下,才會要求有關人士減除妨擾事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根據甚麼準則,以攝氏2度的溫差作為釐定通風系統發出的空氣是否構成有害妨擾的標準;

(二)鑑於有受妨擾的市民指出,由於前線政府部門所用的檢測儀器能夠閱讀到的最少溫度差距只是攝氏0.5度,該等部門如何處理一些溫差輕微高出攝氏2度(例如攝氏2.2度)但未及攝氏2.5度的個案;

(三)現時有否部門指引,規定其人員須待懷疑為妨擾來源的冷氣機開一段時間後才進行檢測,以更準確釐定妨擾程度,以及有否就在何位置量度妨擾程度提供指引;及

(四)鑑於有市民指出,現時署方處理冷氣機滴水的投訴時,只要發現有關的冷氣機有滴水或正在滴水的情況,而不論滴水量,都會按第132章與有關業主或住客作出跟進,當局以不同方法處理冷氣機散出熱氣及滴水的投訴的原因及理據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

(一)《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第12(1)(g)條訂明,從任何處所內的通風系統發出高於或低於室外氣鄋漯躓臐A其方式足以構成妨擾,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可根據該條例第127條循簡易程序處理。惟條例並沒有訂定一個標準以釐定冷氣機於運作時所產生的熱氣達到甚麼程度才會構成妨擾。由於不同人對熱氣的感覺和反應均有不同,現時未有一個科學化的客觀標準訂明冷氣機所發出的熱氣達甚麼程度才會造成妨擾。食環署現時沿用前市政總署訂下的攝氏2度溫差作為行動指標以處理投訴。

(二)現時,食環署職員在調查冷氣機熱氣投訴時會採用電子跳字式的溫度計。電子溫度計量度和顯示溫度讀數的單位為攝氏0.1度。因此,有關食環署的檢測儀器最少只能夠閱讀到攝氏0.5度的溫度差距的說法並不準確。

(三)食環署職員在調查過程中,會根據投訴人所提供的資料,包括被指構成妨擾的冷氣機的運作情況和時間等,到投訴人單位受影響的位置量度涉事冷氣機在開動時造成的溫差。如有關冷氣機發出的熱氣令投訴人單位室溫上升高於攝氏2度,食環署便會向裝有該冷氣機處所的業戶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業戶在指明的期限內減除妨擾。就不高於溫差攝氏2度的個案,食環署亦會因應個案情況勸喻有關人士,採取措施減低對投訴人可能造成的影響,這些措施可包括加裝一些設備以調校冷氣機排出熱氣的方向。

(四)冷氣機滴水與冷氣機發出熱氣造成的妨擾性質不同,食環署在處理不同類別的妨擾時,所採用的準則亦相應有所分別。冷氣機滴水,不論多寡,均會直接對他人造成妨擾,例如會滴濕樓下的行人、滴在下層簷蓬或冷氣機上蓋構成聲音妨擾等。故此,食環署在處理冷氣機滴水投訴時,只要發現該冷氣機在正常運作情況下因為滴水而對市民構成妨擾,該署便會按《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27條向有關業主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業戶在指明的期限內減除妨擾。



2010年4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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