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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僱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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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三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分別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條例》)485章第43E(1)條,今日(四月二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7,000元。

  被告楊文偉,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4,000元。

  被告何世文,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被告梁學賢,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7,000元。

  案情透露,三名被告分別於二○○九年六月一日、六月六日及九月四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三名被告人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六名僱主因違反《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59,000元。

  沛森沛林會計師行合夥人葉沛森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2,000元。

  沛森沛林會計師行合夥人葉沛林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2,000元。

  安鷹物業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

  安鷹物業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五年一月至二○○八年七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二十九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每項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2,000元。

  優質護衛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7,000元。

  優質護衛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五月至八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12,000元。

  此外,今日積金局亦代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39,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Climax Paper Converters (International) Limited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9,461.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又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為港幣170元。



2010年4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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