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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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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發紙品製造廠有限公司的兩名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四月十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十三萬四千元。

  上述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該公司沒有在法定時限內支付工資的罪行是在該兩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們的疏忽下犯有的。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

  根據《僱傭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發言人說:「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及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0年4月1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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