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修訂《2010年入境(被羈留者的待遇)(修訂)令》決議案的致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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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四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修訂《2010年入境(被羈留者的待遇)(修訂)令》決議案的致辭:

主席:

  我謹動議修訂《2010年入境(被羈留者的待遇)(修訂)令》,修訂內容一如議程所載。

  為配合入境事務處由本月中開始從懲教署接收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的管理責任,政府於今年二月二十四日向立法會提交四條相關附屬法例修訂令:其中《2010年監獄(修訂)令》終止青山灣中心作為懲教署管理的「監獄」;取而代之的《2010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令》,則指明青山灣中心為由入境處管理的「羈留地點」,可繼續收容根據《入境條例》的規定或授權而須予羈留的人士;另外,《2010年吸煙(公眾壎矷^條例(修訂附表二)令》使中心內已劃定的吸煙區域,可繼續獲條例豁免;最後,《2010年入境(被羈留者的待遇)(修訂)令》則令現時《入境(被羈留者的待遇)令》適用於青山灣中心,其中更增訂兩條條文,讓被羈留人士可在指定區域內吸煙,和讓太平紳士探訪被羈留人士。

  立法會隨後成立了小組委員會就四條修訂令進行審議。在審議期間,小組委員會提出,現時適用於馬頭角羈留中心的《入境事務隊(被羈者的待遇)令》內的條文,應透過附屬法例形式適用於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我們接受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我希望重申,馬頭角中心是用作短期羈留等候落案起訴或審訊的人士,他們一般會被羈留少於四十八小時。但被羈留於青山灣中心的人士,一般為刑滿出獄、非法入境或逾期逗留,而正等候遣返的人士。故此,兩所中心的作用和所處理的被羈留人士基本不同。然而,我們明白議員對被羈留人士所獲法定保障的關注,並接受議員的意見。

  主席,今天我動議修訂,在《入境(被羈留者的待遇)令》內,加入現時《入境事務隊(被羈留者的待遇)令》中所有適用條文,列明在青山灣中心被羈留人士的待遇,包括通知親屬、與法律顧問通訊、飲食供應等安排。一如我們早前向小組委員會指出,除附屬法例內的保障,青山灣中心《運作手冊》會清楚列明對被羈留人士待遇的細節安排。除因保安理由及內部運作的資料不宜披露外,公眾人士及被羈留人士可公開查閱《運作手冊》的內容。

  我衷心感謝小組委員會所有委員,在審議期間所提出的寶貴意見,及對修訂決議案的支持。我在此謹請其他議員支持我提出的修訂。

  多謝主席。



2010年4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