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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收費流動內容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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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報道指出,有流動網絡用戶投訴,近日其流動電話收到一些「不請自來」的「蠱惑短訊」,向他們提供流動內容服務,如果他們不作出回覆表示拒絕接受該等服務,有關的流動網絡營辦商(營辦商)便會開始向他們徵收服務費用,有些服務費用高達每個短訊收費$24。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去年,電訊管理局(電訊局)有否接獲有關上述收費短訊的投訴;如有,投訴的數目為何;電訊局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以及結果為何;

(二)有否評估上述營辦商的收費行為有否違反現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的條文;如評估的結果為有違反,詳情為何;如評估的結果為沒有違反,當局會否考慮修訂法例,以加強對該等行為的規管;及

(三)除了依賴業界遵守於本年一月十一日推出的業界守則外,電訊局會否考慮採取其他措施杜絕上述的行為?

答覆:

主席:

  以短訊發送的收費流動內容服務的計帳爭議,近月來備受公眾關注。有消費者作出投訴,指自己並不知道已登記使用收費流動內容服務、有關服務屬收費服務或收到大量收費短訊。有投訴人指出,在要求內容服務供應商(供應商)終止流動內容服務時遇到困難。

  電訊管理局(電訊局)經研究有關個案後發現,導致流動內容服務計帳爭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供應商未有在其推廣訊息內,或透過其供用戶登記的相關網站,向用戶清晰說明收費資料和有關的服務條款。

  為保障消費者利益,以及提高流動內容服務收費資料的透明度,電訊局透過與業界磋商,訂立了一套《收費流動內容服務守則》(守則)。守則由業界組織「香港通訊業聯會」於今年一月十一日起實施。守則要求供應商為用戶提供服務前,須向他們清楚表明該服務屬於收費服務;就所有收費提供清晰資料;確定用戶明確同意訂用服務;以及訂出清晰和方便的終止訂用服務安排。

  再者,守則要求流動網絡營辦商確保有關流動內容服務的任何收費爭議,不會影響用戶正常的流動電話服務。守則亦訂下由業界成立行政機構,以評估供應商是否遵從守則。流動網絡營辦商承諾只會與獲行政機構評為「滿意」的供應商簽訂合約,若發現違反守則而又未能糾正違規行為的供應商,會中止與這些供應商的合約。

  守則雖屬自願性質,並由業界發出,但所有流動網絡營辦商已承諾遵從守則。「香港通訊業聯會」亦已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成立行政機構,開始運作。
  
  就議員提出的具體問題,我的回覆如下:

(一)二○○九年四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間,電訊局共接獲54宗投訴,投訴人指他們在未有訂用流動內容服務的情況下,被收取使用服務的費用。由於有關個案屬計帳爭議,電訊局取得投訴人的同意後,會把個案轉交相關的流動網絡營辦商處理。電訊局已把36宗這類個案轉交流動網絡營辦商。

  截至今年三月底,在36宗轉交個案中,有28宗已獲解決。至於餘下的8宗個案,電訊局正按投訴人提出的要求,安排投訴人與流動網絡營辦商作出調解。

(二)及(三)《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例)(第593章)旨在規管電子促銷活動。發送短訊以要約提供、宣傳或推廣流動內容服務,受條例規管,並須遵從條例內訂明的發送規則。這些規則包括須在短訊內提供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安排;以及除非獲有關收訊人同意,否則不能向已登記於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設立的拒收訊息登記冊內的收訊人發送訊息。電訊局長可向違反發送規則的發送人發出執行通知,指示該人糾正違規行為。未能遵從執行通知,即屬違法。

  有關收費流動內容服務的計帳爭議,屬消費者事宜,受前述業界守則規管。為改善訂用收費流動內容服務的機制,以保障消費者和減少有關投訴,守則禁止供應商在未取得用戶清楚確認訂用服務的情況下,發送這類收費短訊。流動網絡營辦商會與違反守則而又未能糾正違規行為的供應商中止合約。

  電訊局會密切監察守則的實施情況,並會在適當時候評估其成效。若有關收費流動內容服務的整體情況未能獲改善,我們會考慮有否需要修訂法例,以進一步加強保障消費者。



2010年4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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