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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美國稅務局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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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茂波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美國稅務局刑事調查組曾聘用人員(例如調查員等)在海外辦事處負責執行其稅務法規的工作。有報道亦指出,美國稅務局局長曾說今年將會增加該等辦事處的工作人員數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有否刑事調查組人員曾為上述目的在本港工作,以及該等人員現時是否仍在本港工作;若該等人員曾在本港工作,過去五年,每年的人數,以及讓他們入境和執行職務所批出的簽證類別為何;及

(二) 鑑於有業內人士曾表示,國與國之間一般不會互相協助執行各自的稅務法律,而美國一直不願意與香港就全面性雙重徵稅協定進行談判,以及美國為執行其國家的稅務法規曾以「任意盤查」的方式向瑞士一所銀行索取資料,這做法並非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準則或本港相關法例所容許,政府有否評估讓該等刑事調查組人員為上述目的在港工作是否符合香港的最佳利益?

答覆:

主席:

(一)及(二) 過去五年,在美國駐港總領事館的職員中,有一位來自美國稅務局的隨員,該名人員的職位屬認可領事官員,並持有外交簽證。

  此外,美國駐港總領事館還有一位本地人員,協助美國稅務局隨員的工作。

  根據適用於香港與各國之間的領事關係安排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公約》),領事官員指負責領事職務的人員。《公約》訂明領事職務包括以合法手段獲取關於接受國內的商業、經濟、文化及科學活動之狀況及發展情形的資料,並向派遣國政府匯報及向有關人士提供資料。所有領事官員均須尊重接受國的法律及規則。

  上述的美國稅務局隨員及本地人員在港擔任聯絡的工作。與其他所有在港的領事官員一樣,他們在香港並沒有執法的權力及必須遵守本地法律,因此並不存在該等人員在香港執行美國法律的問題。



2010年4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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