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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僱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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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四名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分別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條例》)485章第43E(1)條,今日(四月十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22,000元。

  被告曾日洪,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4,000元。

  被告Sarki Purnakumar,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被告Gurung Raju,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被告梁永康,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案情透露,四名被告分別於二○○九年三月十八日、三月十九日、四月八日及六月十七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四名被告人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兩名高級人員及兩名僱主因違反《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89,000元。

  東方工業氣體有限公司董事鄧陸秋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四月至二○○七年二月及二○○七年十一月至二○○八年七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港幣10,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50,000元。

  盈運服務有限公司經營運通公司董事黃Y鈿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七月至八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2,000元。

  盈運服務有限公司經營運通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七月至八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2,000元。

  聯禾執業會計師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

  聯禾執業會計師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五月至二○○九年八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30,0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港幣10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葉清華經營三利公司,因拖欠其八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00,862.20元。

  此外,今日積金局亦代十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九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15,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九名與訟人,包括郭寶珠經營富雅海鮮酒家、灠物O安系統有限公司、駿偉發展有限公司經營金鳳凰、創達貿易有限公司、載富管理及護衛有限公司、安捷建材有限公司、鄔國權會計師行、盛安集團有限公司及寰宇投資企業有限公司經營蘋果桌球會,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8,971.32元、25,347元、15,875元、11,320.5元、5,656.51元、4,991.74元、1,327.82元、1,199.71元及493.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同時亦向灠物O安系統有限公司及創達貿易有限公司,分別申索港幣15,000元及5,000元拖欠強積金供款的罰款。在與訟人沒有出庭應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港幣15,000元及5,000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分別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219元、222元、145元、96元、80元、138元、109元、115元及86元。



2010年4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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