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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遲付工資及沒有給予法定假日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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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飲食業務的天宇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及給予法定假日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四月十三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罰款六萬六千元。

  個案中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最遲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四名僱員。此外,該僱主亦沒有讓其中的三名僱員在國慶日、中秋節和重陽節的法定假日放假。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該法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而該另定假日須訂於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六十天期間內。僱主如違反上述法定假日的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2010年4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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