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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僱主違反支付工資法例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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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僱主因短付工資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四月一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涉案的僱主在其外籍家庭傭工受僱期間,未有按照二○○七年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內之規定,支付當時的每月最低工資3,400元予該傭工,涉及款額共30,731元。

  根據《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及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0年4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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