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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違反支付工資規定被判罰款三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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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威清潔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三十二萬元。

  該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八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七萬元。

  根據《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0年3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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