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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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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公布「有關擬將上市法團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若干規定納入法例的諮詢文件」時,與傳媒談話的內容(中文部分):

  今天,我們會就立法規定上巿公司須適時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建議,展開為期三個月的諮詢。

  我們的目的,是要鼓勵持續披露,以提升我們股票巿場的透明度、質素和聲譽,而又不窒礙巿場發展。

  我們了解市場關注如何在法例界定「股價敏感資料」。在這方面,我們建議跟隨英國等歐盟國家的做法:即採用現有禁止內幕交易制度中「內幕消息」的概念,並規定上市公司須適時披露「內幕消息」。換言之,股價敏感資料會相等於現時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被禁止利用作內幕交易的資料。此概念已在我們的法例下運作二十年,為市場所熟悉。

  為照顧有些情況下某些資料需要保密,我們建議設立一些安全港。

  法定的披露責任在於上巿公司。按我們的建議,上巿公司須在知悉任何內幕消息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公眾披露該消息。此外,所有公司董事和參與管理上巿公司的高級人員,須不時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合規。

  法定披露要求由證監會執法,證監會並可直接向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起研訊程序。

  我們會在未來三個月聽取市民和業界的意見,並計劃於2010/11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把披露要求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

記者:如果上市公司違反資料披露守則,有何罰則?會否擔心如禁售期一樣,引來商界很大的反對?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我們立法的目標是鼓勵持續披露的文化,所以我們建議規定上市公司的高級人員及董事,須採取所有合適的方法,以合乎規定。關於制裁違規的公司方面,我們會有一套民事制裁,包括向上市法團及/或董事施加最高八百萬元的規管性罰款。此外,我們有一套現時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所訂定的,包括相關董事五年內不可出任董事等的制裁,另外例如「冷淡對待」等制裁,亦會包括在內。

記者:如(建議獲)通過的話,對投資者如何加強保障?如(建議獲)通過的話,類似中信泰富的事件是否可以由證監會處理,小股東不須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或更高的法院?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我相信我們現時提出這套法定的披露規定,會大大增加了公司在披露股價敏感資料方面的要求。目前的做法是根據《上市規則》,《上市規則》是公司與交易所之間的契約,交易所並無調查權力,這亦並非法例。在我們現時建議的新制度之下,這將會是一個法定要求,我們亦賦予證監會調查權力,適當地將個案提交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處理。這無論在調查權力、法定要求和制裁方面,都大有進步。

記者:為何沒有刑事制裁?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正如我剛才表示,我們目前(的建議)是參考了歐盟如何界定股價敏感資料的方法和標準。我們採用了歐盟「內幕消息」的定義,我們亦參考了歐盟和主要市場關於違規及制裁的做法,以整套地考慮制訂我們目前的建議。

記者:如果沒有刑事制裁,你認為對上市公司的阻嚇力是否足夠?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我相信我們現時的建議,是一個很大的進步,會將目前主要是以《上市規則》,即一份交易所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契約,成為法定條文。我們希望亦相信,會鼓勵上市公司增強其披露文化。我們亦要求上市公司,包括其高級管理人員,須採取所有辦法,設立一個制度,適時披露股價敏感資料。我相信這將改善公司的披露文化,增加市場的透明度。

(請同時?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0年3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1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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