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二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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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持擔保書的非法勞工昨日(三月十七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二十個月。擔保書持有人並不准許接受僱傭工作。
在一月十九日進行的反黑工聯合行動中,一名二十五歲的男子被發現於流浮山回收場內工作。
調查顯示,該名非法勞工於二○○九年十月非法入境香港並被拘捕,他其後獲發擔保書,並受僱於上述回收場從事散工的工作,負責壓縮及包裹電腦外殼。他被控一項非法入境香港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的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發言人說:「《2009年入境(修訂)條例》生效後,入境處會繼續嚴厲執法打擊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均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亦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完
2010年3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