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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藝術及體育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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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霍震霆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財政司司長在2010–11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中,建議向「藝術及體育發展基金」注資30億元,作為種子基金,利用每年投資的回報,資助體育文化藝術的長遠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種子基金由哪些人士負責管理;

(二) 如何決定種子基金的投資項目;及

(三) 立法會和相關界別會否參與監管種子基金的運作;若會,將以何種形式進行監管,以及其權責範圍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藝術及體育發展基金是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根據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條例(第1128章)成立)轄下的子基金。民政事務局局長獲行政長官授權負責管理基金的運用。庫務署署長為基金的法定受托人,負責執行基金的投資及帳目事宜。政府按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條例的規定,成立由非官方人士組成的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投資諮詢委員會,為基金及轄下各子基金制定投資策略及為有關投資事宜提供意見。

(二)基金的投資方針一向以審慎穩健為原則。目前,藝術及體育發展基金的投資項目有定期存款及債券。政府建議的30億元注資將用作為種子基金,透過每年投資的回報為基金提供具持續性的額外資源,資助體育及文化藝術的長遠發展。庫務署署長將根據民政事務局預計基金在注資後的每年撥款需要,擬定目標回報率,並向投資諮詢委員會諮詢有關的投資策略及投資項目。

(三)正如上文(一)所述,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投資諮詢委員會內已有非官方人士參與。此外,按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條例(第1128章)第9條的規定,庫務署署長須每年將基金的帳目報表連同核數師的報告呈交立法會省覽。



2010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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