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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就一罪兩審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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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的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今日(三月十一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在例外的情況下,應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該項規則旨在令已獲判無罪的人可免就同一項罪行再次受審。

  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建議如果在審結嚴重罪行的案件後,發現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又或法庭先前作出無罪的裁定,是由於有人曾在宣誓下作假證供、妨礙司法公正或干犯類似的罪行所致,則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應予放寬。

  根據現有的規則,已獲判無罪或被定罪的人士,不得就同一項罪行再次被檢控。這項規則所源於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審訊之苦的人,在最終裁決之後不應再受困擾;被判無罪的人應可重過正常生活,而被定罪的則應面對適當懲罰。

  法改會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主席石永泰資深大律師說:「對已受審的人士來說,現有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可令他們掌握明確的前境。不過,若然在有人獲判無罪之後,出現新而有力的證據顯示此人有罪,而此人仍可逃過法律制裁不用受罰,則從社會大眾的�擃蚳茯摀o並不恰當。」

  「這情況是可能出現的,例如DNA(脫氧核糖核酸)證據的發現,又或當某人在獲判無罪後,由於肯定控方無法再檢控他,便於此時認罪。在多個其他的司法管轄區內,嚴格遵守禁止一罪兩審規則所帶來的後果,已引起公眾關注,令該等司法管轄區已就有關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議,或是已經進行修改。」

  石永泰解釋,小組委員會並非建議完全廢除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而只是建議在例外情況之下可放寬這項規則。

  他表示小組委員會相信放寬一罪兩審的規則,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處理因嚴格遵從該項規則所引起的不公正情況和公眾的關注。
 
  小組委員會建議,賦權法庭可在下列情況,命令推翻無罪裁定,並指示進行重審:

 * 當某人就嚴重罪行獲判無罪後,出現「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可就該項罪行再指證他;或

 * 判他無罪的裁定「有污點」(即先前的法律程序涉及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例如在宣誓下作假證供或干擾證人,而該罪行是導致判他無罪的因素之一)。

  在建議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時,石永泰表示小組委員會審慎考慮過任何改革均須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

  他強調所作出的建議已納入多項保障措施,確保推翻無罪裁定的權力不會遭濫用,而放寬的幅度亦會緊密配合追究有罪者並將其定罪的合法目的。

  這些保障措施包括:

 * 建議的改革只適用於嚴重罪行;

 * 執法機關須先要取得刑事檢控專員的准許才可就被控人獲判無罪的案件再次進行調查;

 * 只有上訴法庭才具有司法管轄權可推翻無罪裁定並下令重審;

 * 執法機關若曾盡合理努力即本會發現的新證據,並不符合「新得而又有力證據」此一例外情況的要求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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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推翻無罪裁定並下令重審之前,上訴法庭必須信納這樣做是為了「司法公正」;

 * 禁制資料的發布,包括防止被控人身分曝光,以免不利的資料公開影響重審的公正;及

 * 控方只有一次機會就一宗被控人獲判無罪的案件申請重審。

  石永泰補充說:「建議並不涉及以上訴的方式推翻定罪。香港現時的法律已訂有程序和機制,讓被定罪者可就定罪提出上訴(也賦權法庭在某些情況下,於定罪被推翻後下令重審)。」

  「建議只涉及法庭現時囿於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而無權推翻無罪裁定的情況。」

  石永泰強調諮詢文件中的各項建議旨在推動討論,並不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結論。

  他籲請公眾就諮詢文件中所討論的任何議題,尤其是就第四章建議摘錄中特別邀請公眾回應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於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交法改會。

  諮詢文件可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t大�驒悻紡茠k改會秘書處索取,亦可於法改會的網站閱覽,網址是www.hkreform.gov.hk。

完

2010年3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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