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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設立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核查機制」動議辯論的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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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三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設立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核查機制」的動議辯論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主席:

  我剛才很仔細聆聽各位議員的發言。首先,我感謝各位議員對議案提出寶貴的意見。我們在研究設立機制細則,容許相關的僱主可在特定的情況下核查性罪行定罪紀錄時,會參考各位的意見,作出全面的考慮。

  就剛才的辯論,我聽到多位議員都表示非常關注兒童受到性侵犯的事件,因為這些傷害可能會對兒童造成終生的影響,甚至無法補救。多位議員亦強烈要求政府盡快設立法改會建議的查核機制,讓僱主和家長在聘用他人從事與兒童有關工作的職位時,能夠確知該申請人的性罪行紀錄,以保障兒童的安全。

  正如剛才有議員提出,近年多位法官在審理兒童遭受前性罪犯侵犯的案件時,在作出判詞時均表示,香港有需要設立一個仿效外國的機制,讓公眾可以有適當和有效的保障,以防範前性罪犯藉著工作上的接觸再次侵犯兒童。而法改會就建議機制所進行的公眾諮詢,亦顯示大部份的意見都對成立有關查核機制表示支持。因此,我們相信,設立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查核機制,是社會上已形成的共識,更可說是一個強烈訴求。

  剛才有議員就查核機制的運作提出意見,其中亦有建議當局應以立法方式推行機制;另一方面,有些議員則關注新措施會影響曾干犯性罪行人士的自新和私隱。

  議員提出的這些意見,我們都會詳加考慮。正如我在辯論開始時的發言指出,法改會的報告書,已就著這些主要關注點作出詳細研究及回應,而建議的行政查核機制,亦致力在保護兒童安全和顧及更生人士的權利兩者中盡力取得平衡。

  法改會建議的性罪行查核機制,主要目的是為保護兒童,避免性罪犯在出獄後,在僱主或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獲受聘任職與兒童有關的工作,從而有機會再次侵犯兒童。報告書的建議,並不具強制性。相反,建議的行政查核機制,是讓申請相關職位的申請人,繼續擁有主導權,只有在申請人的同意下,僱主才能夠進行查核,確定準僱員是否曾有性罪行定罪紀錄。在這安排下,僱主可在知悉情況的基礎上,自行決定是否聘請曾因性罪行被定罪的申請人,任職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作。法改會報告書的研究亦發現,在海外其他司法管轄區,與兒童有關工作的僱主已獲提供這項資料,而這安排有助加強對兒童和易受傷害人士的保護。

  另一方面,法改會亦引入措施,保障前性罪犯的私隱及自新機會,包括申請查核須要由求職者同意並主動向當局提出,並只適用於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有關的工作,而僱主亦只會從建議的查核系統中獲簡單的口頭通知,即有關的求職者「是」或「否」曾經干犯性罪行,而詳細的罪行內容或定罪紀錄,不會由當局直接提供給僱主。

  以下,我會就議員先前提出的一些意見作出回應。

立法實施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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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議員提及要以立法形式設立有關機制。在這方面,法改會已表示,必須繼續小心研究,應否就機制引入一套全面及具法律約束力的制度。由於這項立法建議,需要小心考慮和更廣泛的諮詢,需時頗長,而公眾普遍認為,應盡快實施機制,減低兒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受性侵害風險,因此法改會在報告書內建議,先實施行政查核機制,作為過渡安排。在這方面,我們認同法改會的關注和建議。

人權及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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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多位議員關注,查核機制會侵犯曾犯事者的個人私隱。我在剛才的發言之中,已提及法改會建議的機制,已顧及保護私隱和作出平衡安排,而建議亦已參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意見。其實,在法改會報告中,第四章四點一六至四點二八段已經詳細回應了更生和人權方面的考慮。在諮詢期間,亦有人提出這方面的意見和擔憂,而法改會已詳細考慮。我們不要忘記法改會及其小組是由多位的法官、資深的大律師和學者組成的,他們有信心這個建議並不觸犯人權的。此外,法改會報告書亦指出,刑事定罪紀錄是公共紀錄,不應以侵犯私隱為由而完全禁止披露。其實,現時對於個別專業界別而言,受聘人士過往的定罪紀錄,被視為該人是否適合從事有關專業的重要考慮因素。

  參考海外經驗方面,法改會亦提到,定罪資料早已屬於公共領域內的資料,一些司法管轄區已出現依據新聞報道而私下設立的性罪犯名冊。法改會不希望香港出現同樣情況,因為私下成立名冊的資料並不完整,很容易導致身份錯認的情況,故此建議由有關當局負責設立查核機制,這點我們完全認同。

  有意見認為,該機制違反《基本法》第三十三條有關「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自由」的規定。法改會在報告書中指出,性罪犯沒有被禁止申請或獲聘任職與兒童有關工作,只是容許僱主可透過新機制,在得悉申請人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才決定申請人是否適合履行有關的工作。在這大前提下,法改會認為,建議的行政查核機制,沒有侵犯性罪犯獲《基本法》第三十三條所保障的權利。

  政府絕對同意,亦非常關注曾犯性罪行人士的權利和私隱,但我們必須強調,有需要在不同的權利和權益之間取得平衡。法改會報告書提到,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向政府施加一項明確的責任,就是要採取合理和必須的措施,保護兒童免遭性罪犯傷害及剝削。此外,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亦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任何負責照管兒童的人的照料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因此,政府有明確責任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兒童,包括殘疾兒童,暴露於可能會被性侵犯的處境中。

罪犯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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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議員關注設立查核機制,是否會令曾犯事者受到歧視,影響其更生。在這方面,報告書列明,建議的機制,並非全面或自動禁止更生人士獲聘有關工作。若僱主信服一名前性罪犯已完全改過自新,僱主當然可決定聘用申請人受僱於有關工作,僱主亦可決定,採取適當措施將申請人可再犯罪的風險減至最低,例如不容許他在無人監管的情況下,在工作期間單獨與兒童共處。

  此外,建議機制只適用於與兒童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作,所有其他工種均不受影響,讓更生人士仍有充裕機會重新融入社會。其實,協助更生人士重新融入社會都是保安局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政策範圍,我可以在這裡向議員保證,將來如果我們實施這個查核機制下,我們一定不會削減現時在更生方面的資源,我們一定會用同樣的努力協助這些釋囚的人士,當然包括這些前性罪犯重新融入社會。政府現時亦已經設有一系列措施,幫助曾犯事者包括性罪犯更生,其中包括協助就業的措施。

  總括來說,我們認為法改會的研究非常全面,並且已經吸納並平衡社會各界的意見。當局會小心研究,希望盡快推出一個合理、合法並切實可行的查核機制,以加強對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保護。我們在過程中會諮詢相關持份者的意見;同時間,查核機制將涉及建立新的電腦系統。我們期望最快可在明年推出有關機制供公眾使用。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黃宜弘議員的議案。



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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