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環境局局長恢復二讀辯論《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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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環境局局長邱騰華今日(三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恢復二讀辯論《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首先要向《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主席余若薇議員和各位委員,就審議這條條例草案,致以衷心謝意。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在2009年5月提交立法會審議。專責審議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共召開了11次會議,並邀請了相關持份者參與及表達意見。我很感謝他們就條例草案所發表的意見。

  政府一直致力推動自然保育和維持香港的生物多樣性。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要在香港實施《生物多樣性公約》(《公約》)及其《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議定書》),以管制向環境釋出基因改造生物,和該等生物的進出口,以防範該等生物的釋出可能對本地生物多樣性帶來不利影響。

  《公約》及其下的《議定書》,是國際間有關保護生物多樣性和其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協議。事實上,本港現行的自然保育政策和措施,大致與《公約》的目標和規定相符。但由於我們還未制定措施以落實《議定書》中對基因改造生物的使用和其向自然環境釋出作出規管,因此《公約》和《議定書》的適用範圍現時仍未能延伸至香港。為此,我們需要制定條例草案,為《議定書》就規管基因改造生物提供法律基礎。當《公約》及《議定書》的適用範圍延伸至香港後,可進一步體現香港致力與國際社會合作,在保護自然環境方面所作出的承擔。

  基因改造生物是指透過使用現代生物技術而獲得新異組合的遺傳材料的活生物體。常見的例子包括經基因改造的木瓜、薯仔、蕃茄和大豆等農作物。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於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期間曾進行一項調查,測試從本地市場和農場購買的各種進口及本地種植的農作物是否存有基因改造生物。調查發現只有部分被測試的木瓜和少量大豆是經過基因改造。當中,約有半數木瓜樣本是經過基因改造。這些木瓜普遍有在本地鄉間和農田種植。所有進口的基因改造大豆乃是作食物、飼料或加工之用。調查亦發現本地研究機構的實驗室亦有使用一些基因改造生物,但該等生物主要作圍封使用。整體而言,除了木瓜,基因改造生物並沒有在香港的自然環境廣泛存在。

  條例草案主要規管向本港的自然環境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如要向環境釋出及育養非核准的基因改造生物,或輸入非核准的基因改造生物到本港以向環境釋出,均須事先得到漁護署署長的書面批准。在作出申請時,申請人需向署長提交就此基因改造生物向環境釋出所作之風險評估報告。在得到署長經諮詢專家小組意見後所作出的批准後,該基因改造生物可向環境釋出、育養或輸入。日後如該基因改造生物要再向環境釋出、育養或輸入,則無須再向漁護署署長提出申請,但須遵守署長可就該核准附加的條件。此外,輸往外地的基因改造生物亦須受規管。條例草案訂明了有關申請的程序,以及覆核署長決定的途徑。

  由於《議定書》主要為監管基因改造生物對生物多樣性所造成的影響,上述的管制並不適用於屬供人類使用的藥劑製品的基因改造生物。如果基因改造生物只是作圍封使用或作食物、飼料或加工用途,上述的管制亦不適用,惟在輸入及輸出基因改造生物作這些用途時,在付運的文件上須附上訂明文件。這些文件須述明有關基因改造生物的用途及提供相關的資料,以供漁護署查閱。有關文件的要求將會在附屬法例中訂明 。

  法案委員會曾深入討論基因改造生物的偶然存在限值。鑑於傳統種子與基因改造種子可能會因意外而混合(例如在收割時有種子溢漏或有穀物殘餘物遺留在收割機等),因此,一些國家會為作食物、飼料或加工之用的非基因改造生物設定基因改造生物的偶然存在限值,例如歐盟是0.9%,南韓是3%,日本是5%。我們考慮到本地農業規模甚小,加上大部分作食物、飼料或加工之用的非基因改造生物並非在香港種植,我們建議把作食物、飼料或加工之用的非基因改造生物的基因改造生物偶然存在限值定為5%。然而,由於種子混合了基因改造生物如向環境釋出,可能會對本地生物多樣性造成潛在的不利影響,我們不會對於擬向環境釋出的種子訂立基因改造生物偶然存在限值,即所有非核准基因改造生物的種子,不論所佔百分比如何,除非得到漁護署署長的事先批准,否則均不能向環境釋出。

  條例草案亦訂明,漁護署必須設立及備存紀錄冊,該紀錄冊須載有每項基因改造生物的核准申請的所有相關資料及決定,並上載漁護署的網頁供公眾免費查閱。惟紀錄冊並不會包含申請人要求(並已得署長同意)列為機密資料的資料。

  條例草案賦權漁護署執行條例草案的規定。這些權力包括搜查地方或處所;撿取、移走和扣留東西、及處置檢取物品等權力。條例草案第29條訂明,獲授權人員除非持有手令,否則不能進入「純粹用作住宅用途」的處所。有委員認為界定有關詞語會有困難,並要求我在恢復二讀辯論的演辭中解釋。就此,我會在稍後的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中,詳述我們建議對相關條文的修正,以「純粹用作或主要用作住宅用途」取代「純粹用作住宅用途」一語,以提供較客觀的基礎界定有關處所。在執法時,獲授權人員會視乎處所的範圍及其主要用途才會決定應否採取行動。

  條例草案亦就環境局局長如何豁免某些基因改造生物或不同類別的人,使其免受申請批准等規限,訂下規範。其他的條文包括上訴的安排、設立專家小組的事宜、局長訂立規例的權力、過度性條文及申請人所須提交的資料等。

  在審議條例草案時,法案委員會要求我在此作出以下的承諾,讓我逐一闡述 -

  就第9及10條列出的申請程序,條例草案根據議定書訂明有關署長在接獲核准申請後向申請人發出書面認收書,以及決定是否核准有關申請的期限(分別為90及270天)。我在此承諾,漁護署在接到申請後,會盡快在期限內向申請人發出書面認收書並處理其申請,漁護署亦會在供業界參考的實務指引中述明這項服務承諾。

  就第26條訂明紀錄冊上不披露機密資料的事宜,法案委員會同意為尊重知識產權,在有些情況下不適宜披露某些敏感資料。然而,亦有部分委員認為某些基因改造生物可能會對環境造成長遠影響,故漁護署亦應在其資料庫內保存這些機密資料,以便日後參考。我們接納委員會的意見。就此,漁護署承諾會保存這方面的資料於其資料庫內。

  在執法方面,我們的政策意向,主要是針對明知而違法生產或使用基因改造生物的人士(包括企業)。我們執法的主要目標並不是針對普通市民及某些機構(例如學校和醫院)不自知地種植或保存了基因改造生物。我們會將此編寫於漁護署的執法人員操作手冊內,並會公開有關主要內容,容許公眾查閱。

  有委員關注到,在執法時被撿取的基因改造生物是否會被妥善對待。就此,我們承諾,除非有關生物是不能保存或該生物是屬易於毀銷的,否則漁護署會在發還該生物予擁有人或沒收歸政府所有前,給予其一切必要的照顧。

  此外,法案委員會亦要求我述明我們現正考慮豁免的基因改造生物的種類。現時,我們考慮豁免的種類只有木瓜一種。鑑於基因改造木瓜已在本地的農田廣泛地被種植,而且木瓜所屬的番木瓜科在本地並沒有近親植物,考慮到基因改造木瓜在本地環境的釋出不大可能會對自然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我們準備根據第42條豁免基因改造木瓜的進出口及向環境釋出需作出的申請。我們會當此條例通過後,就此建議諮詢專家小組的意見。如獲專家小組支持,我會落實此建議。

  除了作出以上的承諾,我們決定動議若干的修正案。有關修正主要是回應法案委員會以下的關注 -

(i) 釐清漁護署獲授權人員的執法權力,以免獲授權人員有過大的權力;
(ii) 就要求提供輸入及輸出基因改造生物的文件規定,在條例草案中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礎;
(iii) 就在執法過程中撿取了的物品,向其擁有人作出補償的機制,使有關擁有人可在指定條件下獲得合理賠償;
(iv) 就育養在過度期前已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作更合適的通報安排;及
(v) 其他使條文更清晰的技術修訂。

  我稍後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詳述每一項修訂。

  主席,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我們便會作進一步的宣傳教育工作。我們亦會在完成其他必要的籌備工作後,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完成把《公約》和《議定書》的適用範圍延伸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安排。

  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將在全體委員審議階段提出的修正案。

  謝謝主席。



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