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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執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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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健波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的執法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2005年至今,當局每年入稟法院提出追討拖欠強制性公積金供款的申索個案數目,當中獲判申索得直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 2005年至今,當局每年根據上述條例向公司(包括有關公司的董事或管理層)以及個人提出的刑事檢控個案數目;當中被定罪的公司及人士數目,以及該等公司及人士被判最高、最低及平均的罰款及/或監禁年期為何;當局有何新計劃去改善僱主拖欠供款的情況;及

(三) 在第(二)項的刑事檢控的個案中,根據上述條例被檢控超過一次的公司及個人的數目為何;當局會否考慮加重上述條例所訂的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簡稱「積金局」)會就僱主的拖欠供款代僱員向法庭提出民事申索。自二○○五年起,獲法庭處理及成功申索的個案數字載列於附件一。

(二) 自二○○五年起,積金局每年向僱主(包括個人及公司)和公司董事/管控人員就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支付強積金供款提出刑事檢控的個案數目和被定罪人士/公司的數目、以及涉及的罰款表列於附件二(表列數字是按傳票發出日期劃分個案所屬年份)。

  當中法庭就一宗涉及拖欠供款的檢控個案在二○一○年初作出裁決時,將一名違規僱主定罪並重罰258,000元。暫時未有被定罪人士被判監禁。

  根據《強積金條例》,積金局會向那些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支付強積金供款的僱主採取執法行動。自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有關罰則已由原來的首次定罪最高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及其後每次定罪最高罰款2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提升至最高罰款350,000元及監禁三年。至於那些已扣除僱員工資但沒有支付強積金供款的僱主,最高罰則更提升至罰款450,000元及監禁四年。

  積金局為打擊僱主拖欠供款的情況,已採取了以下的措施:

(i) 開發電子化的受託人申報資訊系統,加快強積金受託人向積金局提交有關僱主的拖欠供款紀錄;

(ii) 增撥資源和人手,加快處理拖欠供款的個案及加強執法行動;

(iii) 成立專責小組,與勞工處及工會保持緊密聯繫,以加強情報搜集及監察違規僱主的供款情況,以便盡快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以及

(iv) 繼續加強宣傳和教育工作,鼓勵僱員盡早向積金局舉報僱主拖欠供款。

  此外,除上文所指自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增加對違規僱主的罰則外,立法會亦於二○○八年通過對《強積金條例》的修訂,賦權法院發出命令,指令違規僱主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或支付拖欠供款,並取消供款後30日結算期,以簡化追討拖欠供款的程序。

(三) 自二○○○年十二月《強積金條例》實施以來,共有57名僱主(包括51間有限公司、三間獨資經營公司及三名董事)被刑事檢控一次以上。在作出檢控時,律政司會把屢次違規僱主的過往罰則紀錄呈交法庭,讓法庭在頒布判令時,把這些紀錄列入考慮範圍內。此外,當裁判官審理個案時,會先要求僱主繳回拖欠的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如有關僱主沒有遵從裁判官的要求繳交欠款,裁判官會在施加罰款金額時考慮有關因素。

  如上文回覆(二)所述,由於提升對違規僱主的罰則的法例修訂是在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所以2005/06至2008/09年度的刑罰數字未能反映這些法例修訂的效果。此外,積金局亦已成立專責小組,密切監察曾屢次違規的僱主,如發現再有違規情況,積金局會即時採取執法行動。



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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