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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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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三月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98,000元。

  At Fourteen operated by Gallonton Trading Limited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三月至二○○九年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12項控罪罪名成立,共罰款港幣98,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合共約港幣399,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亞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及富運來印刷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213名及三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港幣323,472元及75,913.04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930元。



2010年3月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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