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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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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持有合格證明書於中環經營會所的公司今日(三月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罰款3,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在去年八月,巡查一間位於中環榮華里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所。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會所內惠顧飲品,但會所職員沒有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此外,調查人員惠顧的地方亦在牌照核准的範圍以外。以上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8項及第19項條件。

  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0年3月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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