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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監察旅行代理商的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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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不少持牌旅行代理商向本人反映,指他們在申請牌照續牌時,除須向旅行代理商註冊處提交經審核的財務報告外,亦須提交其年度的管理帳目報表,當中更有不少旅行代理商被要求提交三至四季的季度管理帳目報表;然而,其他行業即使以有限公司形式經營,一般每年亦只須向稅務局提交報告一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持牌旅行社結業及新登記成立的數目分別為何;有否評估該等旅行社結業的原因;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如果沒有,可否盡快進行評估;

(二)因應近年旅行社結業的數目、一般中小型旅行社的經濟情況和他們面對的困難,以及公平對待所有行業的原則,過去三年當局有否評估持牌旅行代理商在申請續牌時須按年或季度提交管理帳目報表的措施是否有實際需要和合理;當局有何法律依據,規定持牌旅行代理商在續牌時須提交上述文件,而該等文件較其他商業機構在申請換領商業登記證時所要求提交的為多;及

(三)過去三年,當局有否考慮放寬上述的續牌要求,容許營業額較低的中小型持牌旅行社在申請續牌時只提交經審核的財務報告,而無須提交其管理帳目報表,以減輕該等旅行社的經營負擔?

答覆:

主席:

(一)《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規定,本港所有旅行代理商均須向旅行代理商註冊處申請牌照或續牌。過去三年,旅行代理商開業及結業的數目如下:

        開業數目(間)            結業數目(間)
2007     102            95
2008     105            61
2009      92            83

  旅行代理商在牌照生效期間結束營業或期滿後選擇不申請續期,都無須向註冊處交代原因。但據註冊處了解,旅行代理商結業原因一般為個人理由、商業決定、合作夥伴對業務方針有不同看法,和外圍經濟環境欠佳等。

(二)及(三)每年到港旅客數目龐大,另一方面,本港市民參加外遊旅行團或購買外遊套票時,一般都預繳費用,因此監察旅行代理商的財務狀況,是本港旅遊業規管制度的重要一環。

  在考慮續牌申請時,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須審查旅行代理商的最新財務狀況。根據條例第11(1)條,註冊主任可訂出發牌條件,以保障旅客消費權益。該等條件包括代理商每年須向註冊處提交經核數師審核的帳目結算表,以及在牌照期滿前呈交業務的最新帳目結算表。發牌條件亦清楚列明,註冊主任可要求個別代理商在限期內提交特定時段的帳目結算表。這些結算表無須經核數師審核,可由代理商的會計人員編撰,由負責人員核實簽署便可。

  我們實施上述措施前,已經諮詢了有業界代表為成員的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我們認為,這些措施已經在保障旅客權益和避免增加代理商不必要的負擔之間取得合理平衡,而且行之有效。



2010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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