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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三軍體育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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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秀蘭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據悉,三軍會乃前駐港英軍及家眷的遊樂會所,位處槍會山軍營內,一九九七年前由駐港英軍所擁有及管理;直至一九九七年主權移交後,其擁有權轉交解放軍駐港部隊。現時,三軍會是一間以收取入會費及月費而盈利的私人會所,並由一間私人公司管理,其會籍開放予公眾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上述會所的所在地現時是否屬於由解放軍駐港部隊管理的軍事用地及具防務目的;當局有否向三軍會或解放軍駐港部隊徵收任何費用、租金或差餉等;

(二) 是否知悉解放軍駐港部隊有否參與三軍會的管理和攤分其盈利;有否評估現時解放軍駐港部隊有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內駐軍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規定;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三) 是否知悉現時有否由解放軍駐港部隊管理的軍事用地,被用作與防務無關或無直接關係的用途;如有,當局有否計劃收回該等用地並將其列為「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

答覆:

主席:

(一) 三軍體育會所位於九龍槍會山軍事用地範圍內。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前,該會所由駐港英軍指導和管理,主要目的是為會員提供康樂設施和服務,公眾人士也可加入會所成為會員。三軍體育會所的營運目的不是賺取利潤,而會所一向自行管理,財政獨立,自負盈虧。

  中英兩國政府於一九九四年就香港軍事用地未來用途的安排互換照會,其中訂明:「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三軍體育會所將按目前的同等條件繼續享用其所有設施。市民可繼續成為該會所會員。中國駐軍指揮官或其代表將負責指導和管理該會所。」因此,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三軍體育會所沿用原有管理模式,繼續由會所自行營運,在原址提供康樂設施和服務。

  三軍體育會所須根據香港法例第376章附屬法例B《會社(房產安全)(費用)規例》,每年向政府繳交會址合格證明書費用。此外,三軍體育會所也須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繳交差餉。

(二) 據我們了解,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或簡稱香港駐軍,未有直接參與三軍體育會所的日常管理,更不會攤分該會所的任何收入,故此不存在香港駐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情況。在這方面,香港駐軍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或簡稱《駐軍法》的有關規定。

(三) 《基本法》第14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駐軍法》第5條規定,香港駐軍履行的防務職責之一是管理軍事設施。軍事用地的使用屬國防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駐軍全權負責。

  《駐軍法》第13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如需將香港駐軍的部分軍事用地用於公共用途,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與此同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點,為香港駐軍重新提供軍事用地和軍事設施,並負擔所有費用。在現階段,特區政府看不到有需要啟動《駐軍法》第13條,以換取任何一項香港駐軍管理的軍事設施或軍事用地。



2010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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